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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德娱乐投资理财入门方法十篇

发布时间:2024-01-21 18:54:53 丨 浏览次数:

  财政投资工作是一项崭新的工作,我国的发展与改革催生了这项工作,又伴随着发展改革而发展成长。财政投资评审是公共财政的重要活动,投资支出从来都是我国财政支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财政制度的公共化改革,一方面决定了财政投资支出也必须向着公共化方向转变;另一方面财政投资支出公共化,本身就是整个财政制度公共化的基本组成部分之一,支持促进和推动着整个财政制度的公共化进程。改革开放尽管使得财政投资的内容和范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占财政总支出比重也下降了,但并没有否定投资在财政支出中的重要性,仍然对财政支出活动乃至整个财政活动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如何加强财政投资的规范、约束、监督和管理,仍然是财政制度公共化过程中的重大课题。

  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一个宏观发展阶段,国力进一步增强,财政收入逐年提升,财政收入的使用方面也有了巨大的转变。而且,政府的财力主要投入工农业生产建设方面,并且财政投入的方面也有根本转变,从工农业生产转向民生工程,诸如交通、农业基础建设、教育、卫生、城市基本建设等等。如此巨大的财政投入,必须得到有效的监督提到了重要议程。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财政支出已经成为保障社会经济稳步发展的必需,不会随着财政收入增长困难而降低,所以未来财政的增收节支显得更为重要,特别需要通过评审把关为节约财政资金发挥作用。同时,按照实施积极财政政策计划,两年内要新增投资4万亿,其中中央新增投资要达1.18万亿。如此大规模的财政投资,显然需要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紧密跟进,把好资金使用关。财政投资评审活动,就是加强财政投资规范和预算管理的重要手段。财政投资评审,直接约束和监督财政投资项目的概(预)算、竣工决(结)算等各方面的活动,对于保证财政投资项目的工程质量,加强项目的支出预算和财务管理,提高财政投资效率,保证财政投资活动的正常顺利进行等,都起着无可替代的直接作用。因此,财政投资评审活动,是财政投资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财政履行自己职能的重要内容。可以说,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是在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中应运而生的,财政投资评审成为为政府投资把关的一个重要手段。1999-2001年间全国各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对基建项目、专项支出项目等的评审中,审出了不合理资金352亿元。

  以鞍山市为例,2002年我市财政年收入二十多亿元,经市投资审核的资金不过一亿元,2009年我市的财政年收入已过百亿元,财政投入所需的金额已升到350多亿元。由审核工作为财政节省的资金达到5亿元。通过七年的实践,审核工作由最初人们不认识到现在已引起各个方面的高度认识和充分认可,随着国家的发展和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财政投资审核工作必肩负更长远、更重大的使命,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七年的实践,不但有经验,有喜人的成绩,同时也不断暴露出问题,有许多重大问题急需解决,许多政策法规以及内部管理问题还需不断完善,审核工作的外部环境还需要进一步的营造。这种外部环境关系和内部管理问题的实质就是审核工作的机制与体制问题与国家总的改革与发展步伐如何同步的问题。

  财政投资审核工作开展七年时间,实践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如何依法审核,严格执行审核规章制度。如:争取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在项目支出的预算核定和决算审批两个环节上设立事先评审程序;明确评审结论对预算核定、决算审批的依据作用;明确应纳入评审的项目范围;明确财政评审机构在评审环节中的职责等。

  财政部2009年下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中强调,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暂行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各地以此为依据制定相应的各地区财政投资评审办法、财政投资评审条例。可见,财政评审工作已逐步走向法制化轨道。然而,评审工作过程中,个案、特例情况层出不穷,如何将法制化深入到审核工作的方方面面,推动评审立法工作,开展评审立法的调研工作,为推动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做好基础工作,使审核工作真正在法律的约束下规范的进行,更好的服务于民,服务于社会,成为我们下一步工作的重点内容。

  首先,审核立法工作是把握国家财政收入走向,对财政投资资金情况进行监督的保证。每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要对财政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议,现在,财政投资是各级财政的一项重要支出,理应引起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制定专项的法律,有利于人民代表大会对财政工作的监督力度和提高监督质量。

  其次,财政投资是一项全国性的工作,对各级政府都发挥重要作用,它不是个别问题,诸多共性的问题需要各级国家机关编制现行统一的法律条文,使之能政令统一,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

  第三,财政投资所涉及国家机关、民政团体、政府机关、事业、企业单位,有些也涉及外资企业,协调这些关系,不是各级政府也更不是财政部门所能解决的问题,只有制定法律,才能使审核工作顺利进行。

  有了国家立法,还应该有各级政府可操作相配套的法规、政策。规范政府有关部门之间权力、责任、义务,使之在政府内部能有效的运转。当然,在财政内部更需要制定审核工作规章制度、工作目标、工作标准等内部管理制度。

  有了这三方面的系统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财政投资审核工作就可以有效地解决审核的对象、审核的主题、审核的标准、审核的权利与义务等在审核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就能克服发生的随意性问题,该审核的都必须纳入审核范围,既不能有特殊,也不能有遗漏,凡财政投资项目应该由财政审核单位审核,从根本上把握财政投资标准。

  只有系统配套的法律法规,才能充分发挥监督关口前移的作用,把问题解决在发生之前,避免钱已经花出去了,损失已经造成了,再去检查追究责任,亡羊补牢固然重要,但未雨绸缪岂不更好。

  假如我们做一项实验,在辽宁的十四个城市同时搞一项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按现有的办法和体制进行监督,并保证没有任何违法、违规的现象发生,但我们看到的结果是,十四个市地投资的差别是巨大的,可能是几百万乃至上千万的差别,原因是各个市在设计的规模、标准、选用的材料上有重大差别。即使是在同一个城市,机构编制基本相同的两个部门,一个是强势机构,一个是弱势机构,他们的办公条件有明显的差别。最近一期焦点访谈报道的教育资源失衡问题,列举北京广州两个特大城市,同一城市同一城区,重点中小学和普通中小学之间,其校舍教学设施之差别一个可与发达国家相比,另一个则停留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初级水平上,这些例子说明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上存在漏洞,在监督的系统机制上不健全,目前的财政监督对施工单位做得比较充分,从预算到决算都实行有效监督,基本做到了监督关口设在事情发生之前,杜绝了在这个环节上的漏洞。但对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则缺乏监督。主要问题发生在设计环节上,这些部门缺乏标准制约,缺乏监督,有很大的随意性。这个问题仅靠思想觉悟是不能解决的,因此需要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加强监督,一个是方案制定和设计环节上,另一个是在招投标环节上。第一个环节是要制订标准,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要制定诸如办公楼使用面积和装修方面的标准。

  为了腐败和浪费,国家相继对公务用车、工资及补贴、差旅费、招待费、电话费等方面都制定了标准,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但对基本建设缺乏标准制约造成的损失比上述几项要大得多,更应引起国家重视,当务之急是抓紧制定这方面的标准,克服随意性,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制定监督执行这些标准的办法,加强各监督部门的工作力度,管住由此造成的财政资金的损失浪费和由此产生的腐败问题。

  第二道监督岗位就是财政投资审核这关,只要是超出标准的设计,一律挡驾,不准进入招投标环节。据反映,有的城市由于缺乏标准制约,财政花在这方面的冤枉钱可以以亿元计,如果把这些纳税人的血汗钱,用到民生上去,用到医疗、教育、养老等民生急需问题上去,应能解决很多问题。

  目前审核工作的做法是施工单位上报什么样的材料就接收什么样的材料,在施工材料的选择,施工方法的选择上,主动权都在施工企业,作为代表投资主体利益的审核方,由于缺乏自己的规范标准、方法,基本没有话语权。在这场博弈中,都是由对方出招,我们接招,这种局面,限制了审核作用的发挥,因此,必须加以改革,争得审核工作的主动权。:

  第一,参照医药改革中制定基本药物目录的改革做法,制定大宗、主要材料的基本目录,基本目录入选的材料,在产地、质量、价格等方面要有利于本地经济发展,有利节约成本。施工企业必须在目录中,选用所需材料。

  第二,由投资审核部门参考现行编制文件形式、内容、方法,结合审核工作要求,研究开发统一规范的预算报送软件及相关报审材料,以提高报审材料的质量,为提高审核工作的质量效率创造条件。

  推行部门预算、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是当前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投资审核能够充分发挥其专业技术方面的优势,通过对申报项目预算相关资料的审核、审查,作出客观、公正的专业技术判断,配合各预算职能管理部门做好预算管理的基础技术性工作,为细化部门预算编制提供科学、合理的评审依据,提高预算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从源头上节约资金。财政投资评审通过对项目全过程的跟踪评价审核,出具评审结论,为国库集中支付提供必要的技术性基础审核数据,可以有效地保障财政资金运行的高教、安全,从而防止多付、超付工程款,控制项目资金的截留挪用和损失浪费问题的发生,为财政资金的及时、准确、安全支付提供可靠的保证,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财政投资评审通过对纳入政府采纳目录中的工程类项目的施工图预算和工程量清单进行评审,确定工程采购控制预算,为工程类页目政府采购提供专业技术保证,把财政投资评审延伸到政府工程采购领域,继而强化政府采购工程的监督管理

  首先是体现了节约财政资金的效果。2007年,共审核财政投资项目83个,涉及资金20709万元,经过审查,核减投资3806万元;国库直接拨付54笔2155万元。2008年,共评审财政投资项目76个,涉及资金29953万元,经过审查,核减投资3550万元;国库直接拨付96笔16474万元。2009年,共评审财政投资项目125个,涉及资金89722万元,经过审查,核减投资17424万元;国库直接拨付122笔7363万元;三年中(不含国库直拨项目)财政性投资项目共节约了24780万元。在这三中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其次是健全了财政内部科学运作机制。过去,受财力限制,地方财政无能力搞建设,预算外资金分散在部门管理,财政支出主要是基本的运转经费,在这种条件下,导致财政紧部门松,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财政赤字无钱,单位资金结余、闲置、截留或是挪用。随着国家财政俸制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财政增收财力增加,财政用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资金逐年增长,传统的、习惯的、没有约束的管理方式、方法已经难以适应建立公共财政的需要。项目中标结果及相应资料副本送财政部门,作为国库支付工程款项的依据;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向财政部门提出分月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按进度向施工企业或服务商直接支付工程款项。涉及工程设计变更和追加投资,要报财政部门的审核。这种新的投资管理运行模式,有效的遏制了工程投资的“三边”(边施工、边设计、边预算)和擅自变更设计、擅自追加投资等“三超”(超概算、超标准、超规模)现象。有效解决了建设单位笼统报、领导笼统批,财政部门有看法、没办法的混乱现象。

  虽然我局财政投资审核工作这几年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审核作用得到了较大的发挥,但是也要看到真正建立财政监督管理规范、有序的审核机制还面临着许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从客观上看,体制不完善、制度不健全;从主观上看,认识不到位,思想不统一,因此财政投资审核工作依然任重而道远。为此,今后一段时期,财政投资审核工作重点要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1、加快构建科学规范的项目预算审核机制投资理财。紧紧围绕部门预算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构建科学、规范的项目预算审核工作机制,逐步建立起与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固定资产移交和政府公共部门绩效考评相适应的评审工作新机制,真正使财政投资审核成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必要环节,促进全市财政管理精细化、科学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2、建立财政投资基建项目审核统一归口管理制度。为了促使审核工作早日步入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的良性循环轨道,在财政投资基建项目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的基础上,对项目审核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所有财政投资基建项目的审核工作,均由财政局统一管理,统一委托,统一安排,提高评审工作的计划性,确保了财政投资审核工作的顺利实施。

  3、发挥审核工作优势,不断开拓新的监督管理模式。随着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财政监督管理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新的矛盾。审核工作要发挥其专业技术的优势,积极探索和开拓新的监督管理模式,扩大审核监管范围,研究新的审核方式,提高审核质量。因此,财政审核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思考和实践。在掌握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专业技术规定的基础上,要进行一些前瞻性的思考和研究,为今后的工作提供新的思路。思考和研究财政审核工作,要具有较为宏观的财政经济视野,充分考虑财政审核工作与其他财政管理工作的关联性。要服务大局,使财政审核工作与其他财政管理工作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互支持。

  4、加强制度建设,实现依法审核。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政府要依法行政,财政要依法理财。财政投资审核需要按照依法审核的总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投资审核制度,制定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稳定性的法规制度,用制度规范来促进财政投资审核工作。要将财政投资评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和程序中,使财政投资审核成为财政预算支出管理中的必备环节。要抓好财政投资审核内部制度建设,主要是围绕提高审核质量研究制度建设,要抓好与审核相关的制度建设,通过建立规范的制度,使审核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机制下健康发展。

  农业是安天下、稳民心的战略产业,是一切产业发展的源头和母体,也是当前保增长、保民生的基础。支农资金的投入是解决“三农”问题的物质基础,是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现代化农业取得成效的重要保障。要实现科学跨越的战略目标,必须牢固树立农业是基本国情的观念,完善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从更高层次上夯实农业基础,打牢农业根基,有效促进农业经济发展。

  对财政支农资金的分配、拨付和项目管理严格实行“领导负责制”,明确各乡镇政府党政“一把手”对本乡镇财政支农项目的可研论证、申报和资金安全运行、使用绩效等负第一责任;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对财政支农项目的确立、资金安排、项目监管等负第一责任;财政部门负责人对专项资金拨付和财务管理负第一责任。严格实行财政支农项目和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明确职能分工,加强相互监督,审计局依法审计监督财政支农资金,对违规、违纪使用财政支农资金,给国家和群众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实行专账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以县为单位,财政下拨到县直各部门、各乡镇的财政支农资金,都必须建立专账。严禁将财政支农资金和单位预算资金合并使用;严禁将财政支农资金直接划拨到乡、镇政府或借调到县直主管部门使用。对财政扶贫、义务教育、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粮食“三项补贴”等各项财政支农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在国库设立“财政支农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高德娱乐,专账核算,封闭运行。

  以财政支农资金整合为契机,不断改进整合资金的引导和支持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财政政策的导向作用,调动民间、信贷、企业等社会资金投入“三农”的积极性。利用补助、奖励、贷款贴息等办法,鼓励、引导、吸引民间资金投入“三农”,形成在政府投入的带动下,主要依靠农民自己投工、投资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有效机制。大力推行财政担保、财政贴息等支农方式,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及农民群众借贷发展,吸引金融、信贷资金投入“三农”。

  近几年,由于政府对农业的投入渠道较多,造成“三农”资金在分配使用、实施范围等方面条块分割、重复投入,影响了资金的投放效益。只有以资金整合为突破口,以协调部门管理和减少环节为重点,对各类资金进行统筹安排、捆绑使用,才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过去支农资金以分散建设为主,农口各部门条条管理,很难“握指成拳”形成合力。以项目整合带动资金整合,将各类支农资金集中投入到对农村经济发展有长期牵动作用的大项目,有利于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

  实行财政资金跟踪问效制,专门负责对财政支农项目的预算、项目方案的审批、项目的实施以及项目竣工后的管理进行监管。把事前控制和事后监督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对每一项财政支农资金都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确保财政支农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同时,要严格拨款制度,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本着“不误农时、不误农事”的原则,严格执行财政内部拨款制度,根据单位用款计划及时拨付支农资金,保证了支农资金的及时到位。

  应该不断创新财政支农举措,着力构建财政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政策体系,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建立涵盖农林牧副渔在内的从基地生产、品种研发、农产品加工到市场销售的全过程支持政策体系,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政策支撑。同时,推进财政支农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为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与监督,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应该制定出台《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县区级农业财政财务管理综合考评办法》等一系列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来规范项目申报、评审、检查验收和资金拨付程序。开展支农资金专项检查,对财政投资的重大支农项目重点跟进、重点指导、绩效考评,建立健全以绩效为导向的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机制。

  从近几年《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可知,尽管我国财政支农资金的绝对量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但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并不高,有时还出现了不升反降的情况,这说明我国财政支农投入力度明显偏低。并且,我国财政支农结构还不合理。有专家研究认为,我国财政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农业科技的比重过低,对农业的间接支持多于直接支持,并且,农业支持对象较为单一,不利于贯彻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的方针,不利于调动全社会投资农业的积极性。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正确区分新农村建设的建设主体和投资主体的关系。我国有9亿多农民,他们显然是,并且一直是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建设主体。

  但是,结合我国财政并不充足的情形,从长远来看,广大农民既应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建设主体,也应该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投资主体。遗憾的是,就目前来看,农民只能作为新农村建设的建设主体,还不具备成为新农村建设的投资主体的客观条件。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农民目前不具备作为新农村建设投资主体的经济能力。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广大农民的收入有大幅度增加。但农民的整体收入水平还比较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非常悬殊,由此可知,目前农民还不具备相应的新农村建设投资能力。

  我国每年的财政支农支出可以分为四大块:一是支农生产支出和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用,二是农业基本建设支出,三是农业科技费用,四是农村救济费用。

  与此相应,我国现行的财政支农管理体制是按政府机构的设置以及相应的职能划分,实行“分块管理模式”。具体来说:针对农业基本建设投资方面,一是由发改委系统单独管理,二是由发改委和农业主管部门共同管理;针对农业科研费用支出方面,一是由财政部门管理,二是由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协同管理,三是由科技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共同管理;针对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林水气等部门事业的费用支出以及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一是由财政部门管理,二是由财政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协同管理;针对农产品补贴方面,一是由财政部门管理,二是由财政部门和流通主管部门协同管理。

  这种“块状”管理模式长期使得支农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第一,由于资金来源分散,并且,来自不同渠道的资金项目的安排和管理办法大多为主管部门自行制订,再加上各个主管部门之间缺乏有机协调,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办法,因此导致了支农资金投人在使用方向、建设内容等方面难以协调,有时还会出现重复投入现象。究其原因,是由于相关主管部门责权划分不明确、资金使用低效造成的。

  如前文所述,由于财政支农资金的来源不同,导致整体支农资金不能发挥出整体效率,难以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得到统筹安排。合理配置。并且,在支农资金“多头管理”的局势下,还容易形成“重资金分配、轻资金管理”状况。

  一个更严重的问题在于,由于财政支农管理体制的缺陷,支农资金监督不力,这就造成“地方截留”、“支农资金挪用”的现象层出不穷,农业资金流失严重。

  “WTO农业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约束和规范各成员国农业补贴政策的基本准则,其中的农业补贴措施分为“绿箱”政策和“黄箱”政策两大类。

  对于“绿箱”政策,政府执行某项农业计划时,其费用由纳税人负担,而不是从消费者转移而来。例如,对农产品生产影响很小的支持措施,以及不对生产者提供补贴措施,都可作为“绿箱”政策的实际运用。

  对于“黄箱”政策,主要指诸如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和补贴。例如,种子、肥料、灌溉等农业补贴、农产品营销贷款补贴等容易使农产品贸易扭曲的政策都属于“黄箱”政策的范畴。较之于“绿箱”政策,“黄箱”政策更容易受到使用限制。

  由于我国财力有限,“绿箱”政策投入不能满足实际需要,“黄箱”政策的支农资金投入更是显得短缺,两种政策的投入比例不仅远远落后于美国、日本和欧洲一些发达国家。就连和同样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相比,也存在很大的差距。由此可知,我国还没有很好地利用世贸组织允许的农业补贴措施。

  根据法、德、西班牙等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在农村建设中,政府不仅是强有力的组织者,更是积极的直接参与者。这些国家在工业化、城市化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就是以国家投资为主导,进行农村的基础设施改造和农村综合治理。

  我国目前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这就需要增加财政支农资金的投入总量。在适当增加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总量的前提下,还要形成支农资金的稳定增长机制。这就必须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此外,还需要认真落实《农业法》的规定,确保对农业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据此不断增加对农业的投入。

  广大农民长期生活在农村,对农村的实际情况最为熟悉,能敏锐地捕捉到农业领域的投资机会,是推进农村生产力发展最活跃、最积极的因素。因此,通过政策倾斜,大力鼓励农民和社会资金投资于现代农业,从而激发农民的创业潜能,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同时尊重和保护农民的物质利益,是确保新农村建设成功的关键。

  其一,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完备与否将直接影响着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这就需要改变乡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依靠农民集资解决的不合理现状,加大对农村道路、供电、供水、通讯和电网等乡村公益性基础设施的财政资金投入。

  其二,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加大对农村潜力产业的支持力度。具体而言,国家要加大对主导产业、现代农业流通体系的支持力度,积极培育农产品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加大对农村的科技创新投入,提高农业发展的科技附加值。

  其三,提高农民的技术水平,对农民实用技术、劳动技能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免费培训,支持农业科技推广,支持农村发展二、三产业,从而拓展农村就业渠道,增加农民的整体收入。

  财务管理体制是企业管理财务活动的内容、组织和制度的总称,是企业完成理财工作、处理财务关系、实现财务目标的载体。财务管理体制包括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财务管理体制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两部分内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实施与完善,都要求国家给予企业更多的经营自主权,这也就使得企业必须注重财务管理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财务管理体制是整个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研究和改革财务管理体制,对于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和配合财税、金融、投资、计划等体制改革以及增加国家财政收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财务管理体制的建立,正确处理了企业与国家,企业与内部各单位及其他主体之间的财务关系,给予企业应有的财力和财权,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这就可以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力挖掘企业的内部潜力,努力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增加盈利,使企业价值以较大的速度增长,保证企业资本得到最大的增值。

  建立正确的财务管理体制,能够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保证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家以经济管理者的身份从企业取得的税收收入以及作为资本所有者分得的利润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由于建立了正确的财务管理体制,调动企业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生产不断增长,成本不断降低,盈利不断增加,这样就能保证我国财政收入稳定而迅速增长。另外,在传统的财务管理体制下,企业并不是独立的财务管理主体,而是依附于或者说从属于国家这个宏观经济管理者,企业财务上并没有“资产负债表”,对资本不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资产的闲置、浪费、侵蚀现象比比皆是。建立正确的财务管理体制,能够在规范企业行为的同时,明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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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管理体制形式取决于经济体制形式。建国以来,我国经济体制经历了两次改革:一是由计划经济体制转换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二是由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转换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之相对应,我国的财务管理体制也由过去的国家统收统支、统负盈亏逐步转换为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1、计划经济体制与统收统支、统负盈亏的财务管理体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有关生产、分配甚至消费决策都由政府计划权力机构做出。资金由国家供应,企业无筹资权;资金运用由国家安排,企业无投资权;成本费用开支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核,企业无成本费用开支权;收入按国家计划分配,企业无定价权与分配权。企业财务管理的职责是如何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搞好成本核算,向国家报账;如何按财经制度,监督企业领导与内部单位合理使用资金、合理开支费用、及时上交税金与利润,保证完成各项财政上交任务。这种统收统支的集权型财务管理体制在我国工业基础薄弱,资金、物资、技术力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对于集中财力、物力和人力,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起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其弊端也逐渐显露出来,改革这种财务管理体制势在必行。

  2、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与利润包干上交的财务管理体制。在这一阶段,财务管理体制改革主要围绕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明确企业财务管理责任,扩大企业理财的权利,将商品经济的利益机制、竞争机制和约束机制引入财务管理活动而进行的。比如,改统收统支、统负盈亏制为利润包干上交、留利自管制;企业留利按国家规定建立积累基金、消费基金与后备基金;资金以国家供应为主,但可经批准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筹资;企业资金部分可以自行安排使用,等等。这次改革对于增强企业活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促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经营者,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此时的财务管理体制仍然存在较大问题:不同形式的企业财务制度不统一,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过细、过死,而且没有体现资本保全原则,既造成企业盈亏不实,又难于保证投资者资本的完整,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财务管理体制。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确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国有企业开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对出资者投入的资本金、企业内部积累和债权人借给的资金拥有法人财产权,并以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国家作为企业的投资者,拥有投入资本金及其相应权益的终极所有权,并以投入的资本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企业拥有筹资权与投资权。在遵守国家成本管理法规的前提下,企业拥有成本费用开支权。企业收入在补偿成本费用、交纳税金后的利润,可以对外进行分配。企业可按国家规定以一定年限的税前和税后利润弥补亏损,保证再生产的进行。

  这次的财务管理体制改革是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紧密相连的,可以说,财务管理体制发生了质的变革,但从一定意义上说,目前的财务管理体制仍存在一些问题,有些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探讨、改革和完善。

  1、宏观财务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高德娱乐。我国现行财务管理体制是比较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国家有关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有些法规急需制定,特别是作为企业财务管理重要组成部分的成本管理,其规定大都散见于不同的法规、制度中,尚无一部系统的法规可依;二是在国家、投资者、经营者三方财权明晰后,投资者如何才能维护其合法权益,保证其资本保值增值。

  目前,国家主要通过《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法规对财务活动进行宏观约束,但尚有不少经济法规没有出台。特别是在当前国有资产管理日益重要的情况下,必须加快相应法规制度的建设。为了强化这方面的工作,有关部门应该在《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等法规的基础上,尽快出台《资产评估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法》高德娱乐、《国有资产管理法》等配套法规,用法规来规范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明确责任,使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和改革措施都纳入法制轨道,做到依法治产,规范管理,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系统的成本管理法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成本管理必须通过国家立法、行业指导、企业自管的形式去加强。国家通过立法,对成本管理必须遵循的原则和总的要求作出法律规定。某些属于行业共性的要求和方法,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示范办法对企业进行指导。企业在遵守国家制定的成本管理法规的前提下,依据行业要求,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确定成本管理制度。因此,国家应及时制定《成本法》,打破所有制和行业界限,不同所有制和不同行业的企业在进入市场中的地位和机会是均等的,以有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而且通过制订《成本法》规范企业的成本补偿标准,使成本补偿法律化、合理化。

  对于投资者如何才能保证其投入的资本实现保值增值的问题,我认为可以对企业进行定期考核,而考核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为依据,不能仅仅考虑资本金,在财政部公布的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中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这是用期末企业所有者权益比上期初企业所有者权益。若计算出的资本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资本保值;资本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资本增值。用该指标考核企业的经营状况有一定的意义,但也存在很多不能用之说明的难题,有必要进行改进。

  2、微观财务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也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但目前微观企业财务管理体制中还存在诸多问题。比如,财务组织机构一元化,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高度统一,两者的决策主体重叠,使机构运行低效;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股权不规范,表现在:国有股权代表缺位,弱化了监督机制,同时,国有股权同股不同利等;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基础不扎实,表现在: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人员素质较差,企业领导也不重视财务管理工作等;企业资金的投向不合理,资金运用低效等等。另外,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大型企业集团不断涌现,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体制问题也成为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采取相应的对策:实行财务与会计机构分设和职责划分,将财务管理工作与会计核算工作分别由不同的职能部门来完成;加强财务约束机制,规范企业的经济行为;理顺企业内部财务关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现企业理财活动的有序化;强化财务活动的考核与监督,对由于资金投向失误、资金运用低效等问题进行严格的处罚,在企业中完善投资管理体制;结合企业集团类型建立相应的集团内部财务管理体制,组建财务中心,搞好集团内部资产重组等等。

  高德娱乐

  3、加强国有股权管理,保证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股份制企业中,不同的投资者拥有企业相应的所有者权益,即占有企业的一部分股份,如何使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怎样对其投入的股份加强管理,对国家来说,就是国有股权管理。国有股权根据股权设置的方式可分为国家股与国有法人股。因此,国有股权管理实际上也可分为国有股股权管理和国有法人股股权管理。我们认为,应加强国有股权持股单位与股权行使方式、国家股股利分配与收缴管理、国有股权的增购、转让及转让收入的管理以及国有股权代表的管理。

  (1)国家股股权的持股单位和行使方式。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股股权可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资委)直接持有,包括对原国有企业行使产权管理职能的监督部门,政府直接设立和指定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同时,经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直接持股的,应由其与被委托的国家股单位(部门或机构)订立委托责任书。

  国家股股东单位可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人出席股东会,审议和表决股东大会议程上的事项。国家股股东单位通过出席股东大会的代表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或提出罢免董事、监事的建议,并依持股比例参加表决或投票。国家股股东单位一般不宜委派股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公司其他领导成员为出席股东会的国家股东代表人。受国家股东单位委派出席股东会的代表人或人,应按股东单位的利益和意志行事。任何自然人不得以个人名义行使国家股股权。明确为某一持股单位的国家股股权,不得分割为若干部分分别委托不同机构或个人行使。

  总之,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须正确行使股份制企业的国家股权,维护国家股东的正当权益,促进股份制的发展。国家股权由其他部门行使和持有的,应由国家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委托手续,委托方与被委托方订立委托协议,明确双方在行使股权、股利收缴、股权转让等方面的责任和权利;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从整体出发,考核、监督国家股持股单位正确行使国家股权,维护国家股东的正当权益。国家股持股单位行为不当,决策失误造成国家股东权益遭受损失的,应追究其责任。

  (2)国有股股权的增购、转让及转让收入的管理。增购国家股股权须报国家资产管理部门备案。转让国家股股权须遵从国家有关转让国家股的规定和有关股票交易规定,由国家股持股单位提出申请,说明转让目的、转让数额、转让对象、转让方式和条件、转让定价、转让时间以及其他具体安排,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批同意,或报同级人民政府(必要时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有关国家股转让的正式规定之前,转让上市公司国家股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国务院证监委批准或转报国务院批准。批准后,持股单位可通过上市转让、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部分国家股股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外的持股单位,在转让国家股权后,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转让收入的金额,转让收入的使用计划和实施结果。

  转让国家股权应以调整投资结构为主要目的。国家股可转让给法人,也可转让给自然人,还可以转让给外商或境外投资者。国家股转让收入可用于购买须由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的配股或购入其他股权,也可用于国有资产经营性投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股转让收入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持股单位按国家规定安排使用(持股单位为无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必要时,政府可集中转让收入安排使用。设立以振兴国有企业或调整投资结构等为目标的基金,或者授权有关部门使用。

  教育投入是支撑国家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投资,是发展教育事业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公共财政保障的重点。长期以来,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始终坚持教育优先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加大教育投入政策措施,财政教育投入规模持续快速增长。-年,全县公共财政教育投入从7707万元增加到36050万元,年教育支出占当年财政支出的21.2%,财政教育支出是我县公共财政的第一大支出。财政教育投入的大幅增加,为推动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由于我县作为部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财政收入规模有限,教育基础较为薄弱,与国家和省《教育规划纲要》要求相比,教育投入总量仍然不高,投入结构有待优化,创新教育投入体制机制的要求极为迫切。虽然我县近年来教育改革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两基”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各级各类教育办学条件有了显著改善,教育公平迈出重大步伐,但还存在学前教育不够普及、城乡教育资源差别较大、各级各类教育投入不平衡等问题,与实现均衡教育、公平教育的目标还有距离,在投入规模、教学质量、办学水平等方面与先进地区还有较大差距。全县上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中央提出到2012年实现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到4%的重要意义,认识到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是推动我县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的有效举措,是落实人才强县战略的必然要求,是履行公共财政职能、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紧迫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关于拓展财政性教育经费渠道的各项政策措施,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做到财政资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不断提高公共财政支出中教育支出所占比重。

  1、严格落实财政教育投入法定增长的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年初安排财政支出预算时,确保财政教育支出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部分,也要按照上述原则优先安排教育经费,确保全年预算执行结果达到法定增长要求。

  2、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比重。按财政厅核定我县的教育投入目标,由县财政比照省级做法,采取因素法对全县目标任务进行分解,核定教育投入任务,落实县级政府投入责任,切实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

  3、提高预算内基建投资用于教育的比重。有关部门要把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作为公共投资的重点,在编制基建投资计划、实施基建投资项目时,充分考虑教育的实际需要,确保用于教育的预算内基建投资明显增加,不断健全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长效保障机制。

  1、县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制度,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2%分别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切实加强收入征管,依法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

  2、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从当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按季计提教育资。在年终清算时,对扣除的相关收支项目进行严格核定,根据核定结果计算全年应计提数。若全年应计提数小于土地出让收入2%,则按土地出让收入计提到2%。

  3、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增加的教育投入资,按照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98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62号)等文件规定,全部用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并不得因此而减少其他应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落实财政教育投入任务的同时,要积极创新教育投入机制,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在不断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基础上,充分调动社会办教育的积极性,积极引导社会投入,拓宽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途径,多渠道增加教育投入。

  县教育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省、县《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进一步突出重点,优化教育投入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公平,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一)全面优化教育投入结构。有关部门在教育经费安排上,要结合我县“十二五”规划和《教育规划纲要》要求,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着力解决当前制约教育事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统筹城镇农村、区域之间教育协调发展,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地区、库区和高寒山区倾斜,加快缩小教育差距,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调整优化教育经费投入结构,在落实国家关于义务教育重大投入政策的同时,进一步向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高德娱乐、学前教育倾斜,实现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二)保障教育民生工程实施。教育经费安排要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权利,切实减轻人民群众负担,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教育改革发展成果。要大力支持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建设、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建设、农村儿童安全保障、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中职和普通高中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农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等民生工程建设,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突出支持重大教育项目。按照国家、省、县《教育规划纲要》要求,坚持规划先行、机制创新等统筹推进,着力解决教育发展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存在的问题。在保障教育民生工程实施的同时,重点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中小学教师部级培训计划投资理财、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工程等重大项目,统筹落实经费,扎实推进项目实施。

  要坚持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全面推进教育经费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资使用效益。

  (一)明确经费管理责任。县财政部门要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经费使用管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在教育经费使用管理中负有主体责任,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经费管理水平。

  (二)建立健全内控机制。一要进一步完善财务监督制度,严格依照国家规定,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完善各项经费使用制度,规范学校经费使用行为,防范学校财务风险。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经费分配标准和办法,坚决杜绝分配的随意性。二要加强经费内部稽查和审计监督,确保经费分配和使用规范、安全、有效。要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使用效益。三要加强管理基础工作和基层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做好教育基础数据的收集、分析和信息化管理工作。

  (三)建立过程监管和绩效评价机制。一要建立重大项目全过程机制。重大项目建设、重大资使用,必须科学论证,集体决策。认真研究制定重大项目资管理办法,严格项目资使用管理,形成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机制。二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教育经费支出评价体系。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权衡比较和综合判断。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教育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对教育经费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依法监督。县审计部门每年要将教育经费管理作为审计工作重点,定期开展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专项审计,依法严肃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县教育部门要联合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监察等相关部门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本文为广西教育厅2013年科研课题“财政科技投入资金绩效评估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课题号:2013LX129);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区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项目“广西财政科技资金投入资金绩效评估及其指标体系研究”阶段性成果

  随着我国政府逐步加大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我国科技事业取得了重大进展,科技极大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财政科技投入绩效评估是指对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由财政性资金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的项目,运用一定的指标、方法,对财政专项支出科技项目所确定的绩效目标、运营(使用)情况和效益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评。通过对财政科技投入的绩效评估,可以及时发现财政科技投入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便于釆取有效措施去解决问题,能够实现财政资金使用效果和效率的提高。通过分析目前我国财政科技投入资金绩效评估的现状,研究财政科技投入资金绩效评估的内容,探讨财政科技投入资金绩效评估的原则和方法,提出财政科技投入资金绩效评估的程序,初步建立财政科技投入资金绩效评估机制。

  我国从1993年开始把科技资金绩效评价引入科技宏观管理环节之中,通过科技绩效评价结果来进行我国宏观科技管理。随着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国家科委相继委托国家科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对国家“八五”科技攻关计划、“863”计划、科技周围资金项目和立项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行评价。国家科技评价中心在1997年成立,随后国家科技部决定对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的立项进行评价试点,并在选择了北京、上海、天津等七个省进行试点后,在全国各地相继成立了科技评价机构。为了建立我国科技评价体系,规范科技评价工作,国家科技技术部委托国家科技评价中心撰写了《科技评估暂行规定》和《科技评估规范》,颁布了《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国家科学技术部是全国科技评价工作的归口管理单位,并对科技评价机构和科技评价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和资格认证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同时,我国许多省市也在关注财政科技资金绩效。广东省是国内最早开展财政科技资金绩效评价的省份之一,例如“八五”农业科技攻关计划和星火计划的后评价、广东省科技计划的立项前评价、国家新产品计划项目的初评价以及广东省内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立项评价等。上海市也在2005年就开展了财政科技金绩效的相关研究。天津市委托天津技术评价中心对影响天津工业经济发展的重大技术和重大科技项目进行评价,以确定政府财政资金的划拨。

  确定一个评估机制,应当包括评估的目标、评估原则、评估内容、评估方法等内容。财政资金绩效评估机制的构建,也应当按照这样的思路进行,先从确定财政科技投入绩效评估的目标入手,从而确定评估的原则,进而确定具体评估方法,形成一个完整的财政科技投入绩效评估机制。

  1、提高政府对科技事业的监管。政府直接控制着科技财力资源和科技人力资源,直接参与了科技资源的微观配置,政府的科技资源配置引导着市场发挥基础性的配置功能。因此,对政府财政科技资金绩效进行准确的评价,有利于政府加强对科技投入资金的监管,提高科技管理能力。

  2、提高政府财政预算管理工作。政府对科技事业的投入是财政支出预算的重要部分,近年来财政收支规模快速增长,但财政资金供求矛盾突出。对政府的财政科技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可以完善财政科技支出预算体系的漏洞,有利于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财政科技资金分配和管理体系,增强政府对财政科技资金的预算管理,逐步改变科技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重收入、轻支出,重分配、轻管理”的不合理财政预算管理方式,从而提高地方财政科技支出效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3、加强财政科技研发资金支出绩效监管,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率。政府对科技事业的资金投入总量是有限的,必须将相对有限的科技资金投入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关键作用的科技计划或项目上。通过对财政科技绩效进行的评价,可以有效地评判财政科技资金支出的社会、经济、环境综合效益,有助于政府优化财政科技资金投入的方式,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从而提高政府对科技事业发展的财力保障能力。

  1、要遵循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原则。财政科技支出的经济性是科技活动的先导和基础,效率性是财政科技资金的外在表现,有效性是财政科技资金在科技事业发展过程中最终效果的反映。通过对财政科技资金在科技发展中的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的比较和评价分析,判断政府在科技发展中资金投入的效果,为政府科技决策提供有力的依据。

  2、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在进行绩效评价时,要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把定量分析建立在财政科技资金投入产出的相关数据采集分析上,通过定性分析对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咨询相关专家的意见,结合定量分析结果共同评价财政科技资金的效果,以更加合理、准确反映实际财政科技资金的绩效水平。

  3、客观科学性原则和可行性原则。客观科学性要求评价资料必须全面、可靠和准确,不能随意杜撰。同时,可行性原则要求绩效评价要充分考虑财政科技资金的特点和运作过程,以真实反映和衡量不同单位在管理和使用财政科技资方面的能力。

  (三)财政科技投入绩效评估的内容。财政科技投入绩效评估的评估内容包括效果性、效率性、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评估。

  1、效果性评估是从项目目标实现程度和项目瞄准度两个方面进行评估,也就是说科技项目效果的评估不仅取决于项目实现预期目标的程度,还要评估其成果是否使目标人群受益。

  2、效率性评估是指对财政资源投入转化为结果的经济性进行评估。效率评估的内容包括财政资金科技项目实施的时间效率、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的产出情况和项目的经济内部收益率。

  3、可持续发展评估是针对保障项目持续运行并发挥成效的各方面因素进行评估,包括项目管理或运行机构的持续性、项目产出的维护和利用、制度保障、项目科技进步性以及项目的还款能力等。

  1、财政科技投入资金绩效的效果性评估方法。财政科技投入资金绩效的效果性评估方法可以采用目标评估法。目标评估法要求预算部门在申报科技资金预算的资金使用计划中必须将整个财政资金项目完成后应达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绩效标准等目标列入其中,这些目标应得到相关部门的复核和审批。财政资金项目结束后,财政部门应将预算部门的预计目标与实际实现的目标相比较,分析项目的效果。作为衡量财政科技资金绩效的根本依据,预算部门应制定出具有确切性、可检验性和可衡量性的财政资金绩效目标。

  2、财政科技投入资金绩效的效率性评估方法。财政科技投入绩效的效率性评估可以采用前沿生产函数。前沿生产函数是以生产系统的实际产出和投入为依据,在一定的假定前提下,运用相关理论和方法,求出该生产系统可能的最大产出,并以它作为估计生产函数的依据。生产系统的可能最大产出即为生产可能性边界,也称为生产前沿面。描述生产前沿面的生产函数称为前沿生产函数(或前沿面生产函数)。前沿效率分析法最适合对多投入多产出状态的决策单位进行相对有效性评价,它是效率研究中应用最为广泛的方法。其建模思想是采用一系列适合的线型规划模型求解出所观测的投入空间的凸边界(生产可能性边界)。目前,前沿效率分析法已经形成两大方法类型,即非参数方法和参数方法两类。

  3、财政科技投入资金绩效的可持续发展评估方法。财政科技投入资金绩效的可持续发展评估可以采用功效系数综合评价法。功效系数综合评价法是指根据多目标规划的原理,把所要考核的各项指标按照多档次标准,通过功效函数转化为可以度量的评价分数,据以对被评价对象进行总体评价得分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方法简便和可操作性强,可直接地看出所研究对象的发展情况及趋势。

  为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绩效评估工作应当遵循严格、规范的工作流程,一般分为前期准备、实施财政科技投入资金绩效评估和撰写财政科技投入资金绩效评估报告三个阶段。

  1、确定评价对象。绩效评价对象由业务处室根据绩效评估工作重点及预算管理要求提出,报主管领导确定。

  2、成立项目评估工作组。项目评估组由业务处、监督局、相关主管部门的人员和聘请的专家组成。

  3、制定项目评价工作方案,研究设定评价指标。按照“真实、科学、实用、简便”的原则,根据确定的评价对象,项目评价组制定项目评价工作方案。主要包括:评估对象、评估目的、评估依据(标准)、绩效评估指标,各项指标权重分值、拟用评估方法等有关工作。

  4、下达《评估通知书》。《评估通知书》应明确评估任务、评估依据、评估人员、评估时间和要求应准备的有关基础资料等事项。

  1、收集基础数据、信息和资料。被评估单位应按照《评估通知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基础数据、信息的报表资料,并确保其线、进行实地核实取证。

  1、撰写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做到内容完整、层次分明、逻辑清晰,语言简洁、规范,评语表述含义明确。具体内容包括:项目概述、评估依据和过程、评估结果和结论、有关情况说明、评价责任等内容。

  2、确认评估结果。评估报告完成后,项目评估组应及时将评估结果反馈被评估单位征求意见,核实相关调整事项。

  [1]仵凤清,唐朝生.财政科技资金绩效评价模型的构建及实证研究[J].中国科技论坛,2009.11.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含政府设立的投融资平台公司)等直接借入或提供担保而形成的债务,以及在特定情况下需由政府承担责任的债务。

  第三条全市的政府性债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政府性债务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决策,各级财政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对本辖区政府性债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及政府财力相适应。政府性债务举借坚持“量力而行、注重效益、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的原则,确保“借得来、用得好、还得上”。

  第五条为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和效益,成立政府投融资管理委员会(或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对政府投融资进行专门决策和管理。投融资管理委员会由政府分管领导和发改、财政、金融办、规划、建设、国土、审计、监察、城资办等部门的一把手组成,负责拟定政府投融资中长期规划,制定政府年度投融资计划和政府性债务举借计划并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金融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制定投融资计划时必须全面考虑政府债务规模与可承受能力的关系,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运作方式、资金筹集渠道、还款来源和保障。

  未明确还款来源及偿债责任主体、未落实配套资金的项目一律不得举借政府性债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整合和投资监管工作;负责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融资项目储备机制,汇总编制年度本级政府投融资计划。

  财政部门负责资源整合和资金监管工作;负责汇总编制年度政府性债务举借计划;负责制定扶持投融资的财政政策措施;研究统筹政府投融资项目的政府性资源配置、信用支撑、风险管理和统计分析;科学评估本级财政偿债能力,对地方债务规模提出明确的控制上限,建立政府性债务专项偿债资金。

  金融办负责召集投融资管理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内容及流程,负责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资源整合和国土资源监管工作;负责政府投融资项目土地指标报批、供地保障、土地出让等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政府投融资项目的规划条件提供与审批等工作;配合国土部门做好投融资工作中土地收储、开发、配置等与规划相关的工作。

  市城资办(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土地收储,执行年度投融资计划和政府性债务举借计划中涉及的相关项目部分,定期报告执行情况。各县区此项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

  第八条政府性债务的投资领域应符合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事关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所急需,但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

  (一)市政工程、交通、环境保护、水利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项目;

  第十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其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质押。但经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十一条政府性债务项目实行储备管理,由借款部门(单位)向本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储备申请,并附项目建议书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经审定同意后纳入政府性债务项目储备库和年度投融资计划。

  第十二条政府所属部门或单位需要举借政府性债务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债务举借计划,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举借政府性债务申请书。申请书须载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拟借债务数额、来源、期限、利率、用途,项目配套资金,还款资金来源、还款计划及偿还责任落实情况,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措施等事项;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债务举借方式、还款来源、债务风险等进行评估,提出初审意见,并编制年度政府性债务计划报政府投融资管理委员会(或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批准文件作为举借政府性债务的要件之一。批准文件应明确政府性债务举借项目、举借方式、偿债来源、偿债责任主体及信用增进措施等。

  第十四条未列入年度政府性债务计划,因特殊情况需举借政府性债务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申报审批后,财政部门相应调整年度政府性债务计划。

  第十五条各县区需借用市级政府信用举借政府性债务(即按贷款方规定不对县区级政府),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出具还款承诺文件,同时附县区政府的相关文件,报市政府投融资管理委员会(或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财政直接偿还或在特定情况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经政府投融资管理委员会(或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同意,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还本付息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借款部门(单位)在签订借款合同后30日内,应当持借款合同副本到财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融资平台公司应将其与实际用款单位签订的协议在15日内持协议副本到财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政府性债务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位使用、财政监管。借款部门(单位)在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后,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立债务专用帐户。该账户为财政监管账户,使用债务资金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财政预算部门(单位)使用的政府性债务,视同财政性资金,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政府性债务项目实行财政投资评审或审计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市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政府采购。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政府职能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预算及贷款方要求执行,一般不得突破预算数额。工程变更必须按照“先申报、后审批、再变更”的程序执行,凡未经报批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一律不予安排资金。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期间,项目资金到位比例和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应控制在工程价款的80%以内;工程竣工后,项目单位应保留不低于工程结算价款5%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保期满后清算。

  第二十四条借款部门(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30日内,向本级财政、审计等部门提交项目竣工报告。财政、审计部门接到竣工报告后,及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或评审。

  第二十五条政府性债务的偿还,按照“谁用款、谁还款,并承担债务风险”的原则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建立贷款偿还责任制度,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或单位为最终债务人。债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对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领导责任;债务人的上级主管机关为偿债监督责任人,承担监督职责。

  第二十六条借款部门(单位)必须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政府性债务本息。借款部门(单位)要合理安排资金支出顺序,在保证人员工资和机构正常运转外,优先偿还债务,严禁铺张浪费,不得从事楼堂馆所等建设。

  第二十七条借款部门(单位)未能及时偿还到期政府性债务,政府对该借款部门(单位)不再审批举借新债,财政部门不再给予资金扶持,并有权根据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担保措施等,扣减应拨付的资金或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其他方式追偿到期债务,并追究债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制度。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借款部门(单位)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时垫付到期的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借款部门(单位)按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缴存的偿债准备金或当年用于偿还债务但尚未到还款期的偿债资金;

  第二十九条各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和偿还,应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建立政府性债务定期检查制度,由审计、监察部门牵头,发改、财政、建设等部门人员组成检查组,定期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和偿还情况,列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

  第三十二条建立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度,借款部门(单位)于季度终了10日内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政府性债务情况统计表以及工程进度、资金使用和还本付息情况报告;年度终了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地方政府性债务报表、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报告。对项目在执行中遇到的特殊情况或问题随时报告。财政部门定期向政府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及本级人大报告政府性债务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借款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由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离任审计,新的主要负责人继续对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产业创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绍市委发〔*〕112号)、《关于推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绍政发〔*〕41号)、《关于优化市区产业结构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绍政发〔*〕56号)和《关于进一步鼓励市区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意见》(绍政发〔*〕66号)的精神(上述四个文件以下简称《政策意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市财政局设立推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包括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安排。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市外经贸局、市商贸办、市环保局等部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财政扶持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科学、规范、效率和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坚持按照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要求,推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三)加强各归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按照“稳存量、调增量”的基本要求,保持现有各资金渠道和管理途径的总体稳定,着力优化资源整合和配置,促进资金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四)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和科学决策程序,确保各类资金使用取得实效。

  第五条扶持对象。在*市区范围内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健全、依法纳税的企业及依法成立的相关单位高德娱乐。

  (一)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开发科技新产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企业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创建科技型企业。

  (二)实施扶优扶强,着力培育成长型企业,鼓励企业加强技术改造,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软件产业,促进传统产业的优化,提升竞争实力。

  (三)支持企业开展以产品信息化、制造过程信息化、管理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化建设。

  (四)鼓励建设区域创新扶持体系,支持企业构建社会公共服务平台、投资建设公共技术平台,鼓励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及科技中介机构。

  (五)支持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企业加快节能技术改造和推广。

  (六)鼓励建设多元化的科技投入体系,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合作,共同建设创新载体。

  (九)支持企业腾地发展现代服务业,大力推进生产制造企业主辅分离,鼓励引进新办现代服务业。

  (十)鼓励发展楼宇经济、总部经济,促进发展建筑产业研发总部基地、文化创意总部基地、商务服务中心。

  第七条扶持方式。按照《政策意见》确定的方式实施,原则上采取一次性奖励、补助及配套补助。

  第八条扶持标准。财政扶持按照《政策意见》的规定执行,并对相关内容的扶持标准明确如下:

  1.《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绍市委发〔*〕112号)第2条规定“对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以每年实际抵扣额为基数,在20%以内予以奖励,单项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关于推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绍政发〔*〕41号)第2条规定“企业技术研发费用(不包括政府补助部分)当年占销售收入比例超过3%的,超过部分财政给予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院校科技合作一般项目:与院校合作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按项目计划投入总额(包括硬件、软件投入和技术开发费用)的20%以内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院校科技合作重点项目:与院校合作金额不得低于15万元,按项目计划投入总额(包括硬件、软件投入和技术开发费用)的30%以内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院校合作共建创新载体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按项目计划投入总额(包括硬件、软件投入和技术开发费用)的20%以内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产业共性关键技术难题招投标项目:按项目计划投入总额(包括技术研发、中试、推广及专项试制设备投入等费用)的30%以内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上述项目在验收时的实际投资额小于项目计划投入总额90%的,则同比例减少补助总额。

  1.市区投资20万元以上的节能、节水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20%以内给予资金扶持。列入市级综合节能技术专项改造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30%以内的资金扶持。单个项目当年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被省级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为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和绿色企业的,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

  2.同一单位涉及不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的循环经济、节能减排项目的,按最高原则执行,不重复奖励。

  (一)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额、技术开发费、广告实际支出额、实际支付诉讼费用、销售额等确定奖励、补助金额的项目申报程序:

  1.在项目投入次年4月底前由归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并组织单位申报。

  2.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向归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2)有关设备投资额、技术开发费、广告实际支出额、实际支付诉讼费用、销售额的有效证明材料(或具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设备投资额、技术研发费用、广告实际支出额、实际支付诉讼费用、销售额的专项审计报告)。

  3.申请技术开发费奖励的单位,应以技术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单独核算,建立技术开发费管理台帐,对技术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核算和统计。申请时还需提供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审核确认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由政府相关部门或企业自行立项的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等材料。

  1.涉及奖励的评比、认定及资格审核等事项由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审核,市财政局参与。

  2.市政府发文的定额奖励资金,单位依据市政府批准文件直接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3.各归口管理部门发文的定额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各归口管理部门向市政府提出奖励申请。

  2.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有关要求,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由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向各归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对于上述四项内容之外的其他奖励、补助项目,由市财政局和各归口管理部门协商后确定。

  (一)各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可采用专家评审、论证等形式;市财政局对企业项目资金投入和效益情况进行审核,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二)市财政局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涉及视地方财政贡献大小确定补助、奖励金额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向市政府提出申请。

  (三)市财政局在市政府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采用合同制管理的项目,根据合同要求按进度拨付。

  (四)市政府直接发文的定额奖励资金,市财政局在收到单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十一条单位在收到奖励、补助及配套补助后,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并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一)实行财政扶持资金的中止机制。各归口管理部门要强化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掌握项目进度并及时反映情况,对达不到目标要求,或进展情况差、资金使用无明显效果的项目,经归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局认定,应予以中止,并停拨或追回已拨付的财政专项资金。

  (二)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同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审计,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截留或挪用。

  (三)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或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要依法进行查处,收回资金,并处相应的罚款。同时在3年内取消该单位申请各类财政奖励、补助的资格。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各归口管理部门应按《*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试行)》(绍市财绩效〔2006〕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组织项目单位自评和归口管理部门绩效评价。每年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实施意见》要求将绩效评价的计划、情况汇总和评价报告报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根据财政管理要求,每年选择部分具有代表性和有一定影响力的重点项目组织评价。同时也可对各归口管理部门的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

  (三)对未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的项目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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