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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德娱乐投资投资项目理财的方法十篇

发布时间:2023-08-21 08:14:38 丨 浏览次数:

  虽然投资公司在我国起步时间比较晚,但由于投资公司不仅能通过降低投资风险为投资者获取收益,而且还为我国各行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所以他的出现标志着我国金融服务行业迈入一个新的阶段。我国金融市场的扩展,为各大投资公司带来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也带来了更大的竞争压力和管理风险,因此,投资公司要想在日益竞争激烈的环境中取得更好的发展前景和更大的经济效益,就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其中财务管理就是一个公司的核心,那么如何有效管理公司的财务,就成为各大投资公司值得深思和研究的重要问题。本文主要围绕公司财务管理的有效方法来展开探讨。

  投资公司对财务信息处理能力不强,主要是由处理财务信息的方式造成,例如,对各种财务报表的收集就是财务人员对财务信息处理的一个重要方式。财务人员在财务报表收集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各层级和各个部门对报表的上交和审批,然后经过领导确认无误之后才进行相关信息的处理,这个过程所需时间比较长,这就直接造成了财务信息的滞后,影响公司相关部门对财务信息的实时了解。目前投资公司对于财务信息的滞后管理模式,成为影响公司发展的潜在障碍之一。财务信息的处理方式滞后会造成相关部门对财务信息接收的不准确,会间接地影响到决策者判断的正确性,从而造成了投资公司具体决策方案的实施效果不佳和对被投资公司监管不到位的后果。

  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公司财务部门能够高效运作的重要条件,然而不少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中存在漏洞,即使有较为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也因为没有切实地落实和合理地使用,导致公司对资金管理水平落后。例如,有些投资公司的财务管理部门,对公司投资项目的资金流动等记录没有进行全面和准确地登记,造成了公司财务管理混乱现象。因此,公司的管理部门应制定合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同时强化监督机制,以此来提高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投资公司能力强弱的一个重要软性标志就是财务部门的控制能力。但目前大多数投资公司对投资的风险意识不强,对投出资金的运转等缺乏有效的监管,对资金的流动和运作等没有进行跟踪调查和落实效果缺乏详细考察等,这些都使得财务部门无法对项目信息和资金运作的实际状况进行全面、真实地反映,同时也不利于公司领导对被投资单位的情况进行深入系统地了解和准确把握,从而也就间接地增加了公司投资的风险。这样不仅会影响公司对资金使用的高效化,而且如果公司长期存在这些问题甚至会导致公司的正常运作无法顺利展开等严重后果。

  一方面,很多中小企业中的财务人员受到以往财务工作模式的影响,对财务管理没有充分的认识,认为公司的财务管理就是进行日常会计业务的处理;另一方面,由于财务管理工作人员自身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的滞后,使得公司财务处理的财务账面设置和管理不科学,这样不仅无法满足现代公司对财务管理的要求,造成公司财务管理的混乱,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为公司的财务腐败埋下了隐患,甚至会严重威胁到企业的资金安全。

  目前,大多数投资公司都建立了自己的融资模式和渠道,但从总体上来看,由于融资渠道的单一,极大地影响到公司的发展。尤其是对于发展不是很成熟的中小企业,由于自身发展时间短、信任度较低、经营业绩不稳定、偿债能力较低和信息缺乏透明性等原因,中小企业从银行取得信贷支持就相对较难,这就造成了公司资金来源的不稳定,在某种程度上极大地抑制了公司的发展。除此之外,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支持性和优惠性政策还不够健全,也会造成部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财务人员作为财务管理的执行者,对财务管理的效果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因此,投资公司首先就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管理。首先,在进行财务人员选聘的过程中,要对财务人员的各项能力进行严格的考核。例如,财务岗位的应聘者是否持有相关资格证书,是否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除此之外,对应聘者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也要进行重点考核,一个优秀的财务人员除了优秀的专业技能,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其次,如果公司的财务人员被派往被投资公司任职财务负责人,一定要定期回公司进行工作汇报,对各项工作内容进行阐述和报告,投资公司的相关领导和部门主管要进行意见的签署,要将外派财务负责人的工作述职和领导意见等作为对其工作考核的一个重要依据,对外派财务负责人的各种述职报告和资料要进行备份和保存等。最后,投资公司要根据当前财务会计各项要求和技术的变化,定期对公司的财务人员进行培训,使得公司财务人员的知识结构紧跟时代的发展需要,这样才能使得公司财务管理的综合能力得到极大地提高,进而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现资企业对于财务的管理不再是一种孤立的程序化管理模式,而是需要企业财务人员的全员参与和智能化的主动式管理模式。因此,投资企业需要对财务管理体系进行全面的建设,并且将其他与财务管理相关的环节纳入到这个网络体系中。一方面,公司要将成本控制与预算管理进行紧密联系。由于预算管理属于资金使用和控制的规划阶段,而成本控制属于对资金使用中的控制和约束环节,所以很多投资公司经常将预算管理与成本管理进行分割开来计算和管理,这样不仅不利于财务信息的分享和有效利用,而且也可能造成资金管理的漏洞。因此,投资公司必须进行预算管理与成本控制的有效结合。另一方面,公司要不断提高资产管理的工作质量。普通资产和固定资产的有效管理对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和正常运作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公司要分别对两种不同的资产采取有效的措施。对于普通资产的管理可以通过集中采买制度的建设,来降低资产采买单价、成本支出,避免部门之间的盲目攀比;对于固定资产的管理,必须对固定资产的购置审批环节、采购环节、运输环节、使用和维护保养环节都要根据每一个环节的特点和制度进行全面和系统的管理,从而实现公司资产的完整和安全性。

  企业的融资能力和渠道对公司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很多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因此,企业就要根据自身的融资现状来加强财务分析和资金管理。第一,中小企业在经营中要始终把诚信作为第一位,以此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和扩宽融资渠道,同时要不断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控制来提高企业资金的周转速度,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资金的价值。第二,中小企业要加强对生产经营状况的管理,提高经营状况反映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一方面,财务人员可以根据目前的生产经营状况,对各种影响经营状况的信息和因素等进行准确地分析和总结,从而找出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公司的领导可以根据财务人员提供的及时、准确、真实的信息来分析数据和发现问题,通过全面分析、探讨和总结进行最佳经济决策,这样不仅可以满足企业在发展中的财务需要和促进企业的发展,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维护了国家的利益。

  首先,公司要加强对财务风险预警数据库的建立,财务风险预警库的数据不仅要有过去财务管理中的问题和成功案例,还要对本行业其他公司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从而提高数据库的普遍性和典型性等。其次,公司在资产、成本和预算管理的各个环节中要设置控制点,对往来数据按照安全性、风险性和预警性的等级进行划分,并对不同等级的数据给出相应的措施。最后,为了确保公司风险预警机制的运作与企业财务管理的发展方向相符合,公司要定期进行风险预警研讨会的召开,并且对公司的阶段性任务和后期工作等进行安排,为投资公司的财务管理和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本文主要对投资公司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且给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措施和方法指导。投资公司在加强财务管理的过程中,要首先对自身存在问题和所处的环境等进行全面和深入地分析和评价,然后再根据自身的主要问题和特点,制定出符合自身发展需要的财务管理方案,从而使得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效果和效率得到极大地提高,并且能够经受住各种经济现象的冲击,以此来促进投资公司的长远发展,为我国金融事业的繁荣再创辉煌。

  [1] 牛艳红:浅析投资公司财务管理的有效方法[J].中国经贸,2011(20).

  [2] 姚红: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有效方法研究[J].东方企业文化,2014(18).

  [3] 陆彦锋:试论如何以财务管理推动企业经济效益[J].现代营销,2012(11).

  [4] 孙晓涛: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风险防范意识[J].科技创新导报,2012(36).

  [5] 张敏:财务管理的有效方法浅析[J].现代商业,2013(20).

  [6] 于淑芹:论企业财务管理要点与有效方法[J].中国房地产业,2013(3).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财政部门对政府财政投资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以及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的分析论证、专项核查以及跟踪问效管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评估的行为,也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这样也是合理控制投资项目成本费用和节约建设资金的重要手段,为了节约财政资金、规范投资管理、提高预算管理水平以及政府财政投资使用效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以成为我国公共财政监督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成立于1998年,距今只有十六年的发展历史,政府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正处于起步探索阶段,虽然取得一定成效,在规范投资管理和提高预算管理水平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然而我国财政投资评审在体制等方面还不够完善,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1.1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不明确,法律体系不健全 财政部在相关文件中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没有明确表示,因此给财政投资评审的法律体系建设工作带来很严重的后果,使得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缺少完整的法律体系来提供法律方面的依据和制度保障,影响了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法制化建设和投资评审工作的权威性。

  1.2 各地财政投资评审组织机构设置的不统一和工作运作模式不统一 我国目前各地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组织机构设置和工作运行模式上都存在很多不统一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政评审工作的正规化和规范化建设。因此组织机构在编制和经费保障等方面的不统一,使得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人员流动性过高,严重影响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工作质量的提高。而各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工作运行模式的不统一,难以适应开展区域经济合作的需要,给评审工作带来困难。

  1.3 财政投资评审机制不够完善,影响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科学化建设 现阶段我国的财政投资评审项目“三超”现象严重,且存在效益低下等问题,主要是由于财政投资评审机制的缺陷,难以对财政投资项目实行定量、定额的管理,使得预算、资金、财务会计管理与监督的职能被虚化,主要存在着立项前项目概算和预算评估的不确定性、项目建设期的资金使用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科学化建设。

  应参照西方国家的基本经验,并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主体地位进行准确定位,使其能够全权负责对财政投资的基建工程的概预决算进行评审,并具有相对独立性,提高财政投资评审的监督地位,实现财政在公共支出项目上的投资管理职能和评价职能的分离。同时,应准确定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职能:首先,以预算评审为突破口,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其次,通过财政管理全过程监督检查,强化财政监督管理;最后,“有所为,有所不为”,强化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职能。

  2.2 创新和改革财政投资评审制度,完善财政投资评审的法律体系 创新改革财政投资评审制度,一方面要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理论的创新研究,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供理论依据和方法指导,对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方法进行创新摸索,根据财政部门科室对项目评审的要求和项目资金来源等实际情况,综合审查评定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应采取的方式,加强项目的全过程评审,对评审的管理模式和组织模式进行大胆探索;另一方面,要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制度的改革,使之不断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真正为市场经济服务发挥作用。同时,还应完善财政投资评审的法律体系,尽快制定和完善配套的财政投资评审法规制度,统一和规范在公共财政支出预算管理体制中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地位和作用,促进财政投资评审的法制化建设,推动评审立法工作,为评审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2.3 完善财政投资评审机制,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的科学化建设 首先,要完善评审机制,这样评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总结经验教训,对于财政投资评审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促进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科学规范;其次,应建立健全“复合式”评审机制,将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和调查研究工作有机联系起来,不仅在工作实践中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而且要注重采集综合信息数据,通过对项目评审成果进行剖析研究,使之成为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调研成果,实现“评”与“研”的完美结合;最后,要建立健全“风险防控”评审机制,强化风险防控意识,注重提高评审质量,对当前财政投资评审体制和法制中的潜在风险进行深入的挖掘剖析,并不断创新完善财政投资评审质量管理办法,实行责任制和问责制,从而有效提高财政投资评审的质量和效率。

  2.4 做好评审人员选聘和培训工作,加强财政投资评审队伍建设 由于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和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要求评审人员不仅有专业的财务和会计知识,还要对工程造价和工程技术等内容熟练掌握,同时还要求评审人员对于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有充分的了解,因此,要做好评审人员的招聘和培训工作,吸纳具备多学科、跨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充实评审队伍,并加强对评审人员的培训学习,通过定期培训、专业讲座及与其他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经验交流学习等形式,切实提高评审人员的业务能力,从而有效保证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有效开展。

  综上所述,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关系着我国财政资金的有效运行,因此做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时加强经济建设,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因此,政府财政投资评审部门要认清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准确定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主体地位和职能;以此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的科学化建设;做好评审人员选聘和培训工作,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1]洪流.加强财政投资评审促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J].中国财政,2009(20).

  [论文摘要] 投资公司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与控制始终是公司管理的难题之一,再加上当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这些都增加了投资公司进行科学有效管理的难度。投资公司管理和控制问题的核心是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是对人的管理和对制度的设计。本文通过对国外成功投资公司的管理经验的分析和研究,探索出一套较为有效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

  投资公司通过占有其他企业一定份额的股权,以股东身份参股、控股所投项目企业,并依法进行产权管理,开展资本经营,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其中对所投项目企业的财务管理是投资公司财务管理的重中之重。投资公司财务管理包括两方面含义,即风险投资机构本身及对所投项目企业进行财务管理。其中对所投项目企业的财务管理是管理的核心。

  由于投资公司和所投项目企业有各自平等、独立的法人地位,投资公司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制度和财务人员并不具有天然的管理权限,但对财务制度和财务人员的管理对一个企业的财务管理而言又至关重要,这就要求投资公司应该尽可能利用股权地位和各种手段,实现对所投项目企业财务制度和财务人员的控制。这些管理控制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为了及时了解、分析各被投资公司的经营情况,保证投资公司的利益,投资公司应根据所投项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经营特点,依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直接参与甚至牵头制定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会计管理制度,规范所投项目企业重要财务决策的审批程序和账务处理程序,完善对资金、存货、应收账款、固定资产等各项资产的管理制度,提高各被投资企业财务报表的可靠性与可比性。

  投资公司通过建立计算机网络系统,帮助所投项目企业实现财务与业务的协同及远程报表、报账、查账、审计等工作,实现动态会计核算与在线财务管理。系统支持电子单据与电子货币,改变了财务信息的获取与利用方式。将所有被投资企业的财务信息都集中在计算机网络上,形成企业财务数据库,可以随时调用、查询各企业的凭证、账簿、报表等信息,随时掌握各企业的经营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

  投资公司建立企业财务数据库,利用公司的企业财务数据库实现对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的动态管理和动态监控。数据库设计的财务功能包括三级财务数据:一是基础财务数据,这是对企业经营状况分析、判断的基础;二是在此之上,系统自动生成的各种比率分析数据,通过对各种比率的分析了解,可以掌握企业的动态财务状况及趋势;三是在一、二级数据的基础上设计的预警系统,如果发现企业的现金保有量不足3个月的消耗等情况,系统会自动预警。通过财务数据库这种规范、标准的动态反映,满足投资公司在管理方面的要求。

  与财务制度同等重要的是财务人员的管理,毕竟财务制度最终主要是财务人员在执行。完善的制度都是人制定的,而它的执行与实施效果完全是依赖于人的素质与能力。如果没有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员,就无法满足公司对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需要。

  财务人员的素质是保障投资公司利益的关键,所以对财务人员要严格筛选。财务人员应当要求诚实、敬业、有责任心,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有多年的财务工作经验。通过培养成为独当一面的财务管理人员,作为向被投资企业派出的财务经理的后备人选。

  投资公司的外派财务经理通常每天工作在被投资企业,被派出的财务经理应定期向投资公司述职,年度终了应提交正式述职报告,并由所在被投资企业领导和投资公司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作为工作考核依据。被派出的财务经理汇报的重要的财务信息应汇编成文件备案保存。

  投资公司的财务管理要求有较高的财务前瞻性和较综合的财务管理能力。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不断发生变革。为尽快适应这种变化,投资公司财务部门需要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变化,定期和不定期地培训财务经理,使财务经理随时更新知识结构,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以适应投资公司国际化的步伐。

  根据对各被投资企业的控股程度和各企业的实际财务会计管理水平,投资公司实行纵横交叉的网络式管理,可以既保证对投资企业的动态全面了解,又重点掌控一些核心企业。在财务管理具体实践中,分别采用财务经理双任联签制、财务经理单任制、记账制等,通过向被投资企业委派财务经理,控制或掌握其财务活动,从而更全面的掌握被投资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杜绝会计作假行为,为投资公司的重大决策提供财务保障,便于投资公司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对于具有完善的财务会计体系的公司,采用财务经理双任联签制。财务经理双任联签制是通过向所投项目企业直接委派财务经理来监督或掌握其财务活动。实际工作中投资公司根据投资协议的规定,对被投资企业的各项资金运转由投资公司派驻的财务经理和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经理实行联签,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确保投资公司的经济利益。派出的财务经理纳入投资公司财务部门人员编制,定期向投资公司述职,并进行统一管理与考核奖罚。

  派出财务经理对被投资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财务信息及其他情况享有知情权、检查权、建议权、报告权及评价权。一般不直接干预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派出财务经理的职责是产权代表在财务管理方面职责的体现,其职责定位具体有三:一是监督;二是服务;三是沟通。作为投资公司的代表,财务经理的主要作用是监督职能。通过对企业的重大经济活动的监督,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促进企业内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确保投资者的利益。

  对于新成立的、投资公司在其中占较大股份的大型投资企业,或者对投资公司有较大影响的企业采用财务经理单任制。财务经理单任制即由投资公司派出惟一的财务经理,负责管理投资企业的各项财务活动。优点是控制比较严密,管理风险小,缺点是一个企业一个财务经理,管理成本相对较高。

  根据投资协议,投资公司向被投资企业派出财务经理,全面负责被投资企业的财务事务,直接进入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层。被派出的财务经理独立于被投资企业的机制之外,属于投资公司的编制,接受投资公司的管理和考核。被派出的财务经理应定期向投资公司述职,年度终了应提交正式述职报告,并由所在公司领导和投资公司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作为考核依据。

  对比较小型的投资项目公司,为了降低管理成本,可作为投资公司财务管理的延伸,采取记账的方式。

  审计管理也是投资公司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投资公司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委托会计事务所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报告和经营情况进行专业审计。为了真实反映问题,达到预期效果,在审计之前应先召集中介机构审计人员逐一对被投资企业财务存在的问题和漏洞进行分析,制定审计计划和审计重点,然后再进行目的明确的审计,充分利用外部审计力量,防止走过场的例行审计。

  审计结束后,由投资公司根据需要,组织必要的人力资源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论进行适当的复核,进而通过相应的委托条款,从机制上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认真履行审计程序、确保审计结论的科学合理。通过审计事务所对被投资公司的财务报表和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及所有反映的经济业务进行审计,来掌握被投资公司报表的编织方法和会计处理方法是否有章可循、合理合法,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披露是否真实,有无夸大业绩和资产,隐瞒亏损和债务等情况,以此了解投资公司的资产是否安全和完整。对于审计出的问题,投资公司应及时督促被投资企业进行整改,并把整改结果作为下一阶段投资的依据。

  总之,投资公司财务管理涉及的环节较多,需要处理的利益关系复杂,再加上当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这些都增加了投资公司进行科学有效财务管理的难度。需要从事这一行业的人们不断地借鉴国内外成功的经验,根据各被投资企业实际情况,对上述多种形式的管理方法做适当的调整、侧重和选择,使财务管理既比较全面、扎实,又留有缓冲余地,达到松紧有度的管理,实现多方共赢。

  [3]左庆乐:企业集团母子公司管理模式和管理控制[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03,17(5),p59~p61

  委托理财是近年来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出现的一个新概念。对于委托理财这样一个资本市场术语的解释,目前尚未有比较明确的法律上的定义。“简单地说,委托理财就是委托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产委托给专业机构管理,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要求的投资类别和方向自主进行投资,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归于委托人的一种合同安排”。[3]

  证券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重中之重,是各路英雄、各种投资工具汇集的地方。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就是委托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于证券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是一种将社会闲散资金与证券专业投资技能加以有机结合的新的投资工具。在我国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宏观背景下,它从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投资者为追求资本的流动性而对金融投资产品多样化的迫切需求,也有利于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会有证券市场。”[4]1990年,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相继成立。1992年10月,成立了统一监管全国证券市场的中国证监会。1998年上半年,为了进一步发挥证券市场的融资功能,成功地进行了5只证券投资基金的试点工作,开创了我国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的先河。我国新修订的《证券法》,也已将证券资产管理列为证券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范围,从而为证券公司开展委托理财提供了法律依据。近年来,为推动证券业的规范发展,鼓励证券公司在业务和管理等方面开展创新活动,在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下,综合类证券公司积极尝试和开拓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业务。[5]经过不到十年的快速发展,截止到2007年底,我国开办了证券公司130多家,兼营证券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100多家,各类基金管理公司58家,基金数量321只,基金资产总规模6312亿元。[6]此外,还有形式各异总规模超过万亿的私募基金。[7]

  归纳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上的委托理财产品,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体制公司推出的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信托投资公司推出的集合资产信托计划;证券公司推出的客户资产管理;保险公司推出的投资连接保险以及投资管理公司的私募基金等。[8]这些委托理财产品,由于市场定位和投资理念各异,满足了不同投资者和不同层次风险偏好的投资需求。从实际运行效果看,证券投资受托产品的推出,吸引了社会大量闲散资金,给证券市场发展注入了活力,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业务已迅速成为我国当前资本市场中最具发展潜力的投资工具之一。

  当前,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市场正处于迅速发展时期,除证券机构从事受托理财业务外,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咨询机构、一般性公司、个人也加入到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中分羹,造成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市场混乱,问题较多。[9]主要表现在:一是大量违规资金利用委托理财的渠道进入证券市场操作,一旦造成巨大损失,证券投资机构因无力偿还受托投资本息,而陷入经营困境。[10]大连证券、南方证券等证券公司被接管,金信公司被宣告破产便是例证。二是不少券商和机构投资者以委托理财为遮掩,集聚资金优势,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或利用委托理财资金操作自主性的便利,挪用托管资金搞非法融资等。“德隆事件”、“闽发事件”、“杭萧钢构大单事件”均对证券市场带来严重的消极影响。三是不具证券投资理财资质的投资咨询公司和机构等纷纷抢滩市场,以高额投资回报或固定投资利益为引诱,在短时间内集聚大量社会闲散资金,当证券投资理财造成巨额亏损时,便人去楼空,极易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市场混乱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有以下二方面:一是市场对受托理财主体管理尚存盲区,非金融机构和自然人受托理财处于自由无序状态。《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虽已出台,这三部法律分别对金融、证券以及基金管理机构从事委托理财业务作了严加规制,但对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自然人证券投资受托理财行为,则现行法律、法规无明确准许或禁止的规定。此外,有关部门也往往以特定对象来确定各自的管理范围,人民银行监管对象为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证监会监管对象主要是证券公司,也使非金融机构法人和自然人从事受托理财业务,完全游离于上述部门监管范围之外。二是立法尚未涉及于此,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几乎处于无法可依状态。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在我国是新生事物,立法跟不上金融创新的步伐,对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没有任何配套的法律法规予以有针对性的调整。一方面投资规模已远远超过公募基金的私募基金,至今没有取得合法的形式和法人地位,地下操作使其更加混乱并暗藏了更大的风险;另一方面对现行委托理财合同法律性质、合同效力等问题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分歧较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自2002年就开始酝酿,但由于委托理财问题十分复杂,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非常大,且在实践中,各地法院在委托理财案件合同的效力、受托人的主体资格、投资亏损的责任承担等方面认定上也存在较大差异和分歧,使得司法解释至今尚未出台。

  委托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合同也是基于双方相互信任而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证券投资收益和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但现实中二者往往有区别:首先,委托合同一般为无偿合同(若有特别约定除外),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合同大多约定了受托人从管理财产中可以获取一定比例的收益或收取管理费,并且委托人往往不承担或很少分担将财产委托给他人处理可能造成的资产损失,这种约定不符合委托合同的一般原则。其次,委托合同的当事人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无须以物之交付或当事人的义务履行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合同则以委托人交付资金或证券为前提,是实践合同。再次,在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合同中,往往还约定由委托人自己或第三方监管并可约定由第三方担保合同履行等内容,这也是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合同与现行《合同法》中委托合同不一致之处。因此,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合同与委托合同相比,往往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和复杂性,我国现行《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难以完全适用于解决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纠纷。

  行纪合同,又称信托合同,是指一方根据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报酬的合同。在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合同中,一般投资者也往往将资金或证券交由受托人管理和控制,有少数合同甚至明确约定受托人接受投资者委托后,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为投资者入市交易。这类合同表面上看比较符合行纪合同的性质,但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合同的受托人无一例外地都承诺了对投资者的投资予以保底或保证投资的最低收益,违反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所以,将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合同推定为信托合同,既无法律依据,也与现实状况相冲突。所以,用行纪合同来规范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合同很难解决现存的大部分纠纷。

  在我国,存贷款业务属特许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从事金融业务均属非法经营。投资者认为将钱放在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与放在银行没有差别,是没有风险的。投资者的这种心理状态恰恰促成了某些券商或机构违规经营,通过委托理财方式进行融资现象在证券市场也确实屡见不鲜。确有少数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合同,受托方明确承诺投资者可以获取固定收益率或约定本息保底,这类合同委托人只要将资金交付给对方即完成义务,受托人就必须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前归还资金本金和相应利息,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当简单明了,往往与一般借贷合同没有区别。而绝大多数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合同,虽然约定有保底收益,但委托人往往将自己资金帐户内的资金和证券帐户内的证券一并交给受托人管理,受托人也不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使用该笔资金而是管理该笔资金,资金的所有权没有转移给受托人而是仍然保留在委托人名下,委托人可以通过由其本人掌控的资金和证券帐户的密码,确保对受托人证券交易情况的知情权和控制权。对于这类合同,如将其定性为非法借贷,将保底收益理解为运用该笔资金的期望结果,并不符合其行为的基本特征,也不符合缔约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并不能简单地将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合同机械地定性为非法借贷关系。

  根据以上分析,实践中由于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多种多样,其性质往往与现有法律中明文规定的委托、行纪、借贷等制度相类似,但单纯地将其纳入上述任何一种制度中予以规范和调整,都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失衡,这也正是当前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在立法和司法方面难以逾越的难题。因此,实践中只有根据当事人在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出发,以民商事法律的基本精神为依托,从而确定不同类型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和效力。

  目前,自然人代客证券投资理财合同投资项目,按其性质可分为四大类:一是委托合同。这类合同的当事人一般是双方基于相互信任,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开设资金和证券帐户,受托人接受委托为其处理有关证券投资事务,其收益和损失的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担。二是借款合同。这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将资金交由受托人在证券市场进行投资管理,受托人无论盈亏均保证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超额投资收益均归受托人所有的。三是合伙协议。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提供专业理财服务,双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四是信托合同。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将其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并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委托资产与受托人的资产相互分离,其目的是使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获得收益。对于自然人为主体的代客证券投资理财合同,应先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然后,依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效力。

  当前,我国对资本市场投资主体的基本政策是,从优化市场出发,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特别是培育以基金为主的合格机构投资者。[11]根据上述政策背景,笔者认为,除了法律和证券监管部门严格禁止入市的投资者,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社团法人以及自然人,均应视为适格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合同的主体,但我国对少数机构投资者的主体资格作了明确限制。不适格的代客理财主体主要包括:一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12]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进行投资理财须经中国证监会的批准,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订立涉及我国证券投资理财合同,因游离于金融监管部门有效掌控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会给国际游资肆意投资带来机会,极易引发国内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破坏国家金融安全与秩序。因此,对于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认定委托理财合同无效。二是中国证监会规定,我国金融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受托理财业务的,也应当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受托管理业务资格,没有获取资格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不得从事受托投资理财业务。[13]根据上述规定,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理财业务的主体资格受到严格的监管限制,不符合相关资质规定的证券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在未经授权的情形下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关于“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之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未经授权以被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如未经被人追认,对被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据此,无权而签订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应视被人事后追认与否来决定行为的效力。司法实践中,如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名义委托证券投资理财的情形并不少见,对其合同效力的争议也较大。大多数人认为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是一项具有较大市场风险的商事投资行为,即使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名义委托理财,也应得到明确授权或者事后追认,否则其签订委托理财合同的行为无效。但笔者认为,现实中,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名义委托理财的,表面上看虽无权,但实质上足以让善意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权,应直接产生的法律效果,也无须被人追认。理由主要有二:一是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合同具有特殊性,是实践性合同。人签订合同后,还必须以委托人将资金或证券交付为前提。二是证券投资理财行为具有特殊性,交易密码由委托人掌控。证券投资理财一般是由委托人将自己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的交易密码一并告知受托人后,受托人凭交易密码打开委托人的资金和证券帐户,从而实现对委托人帐户内的资金和证券进行管理操作。由于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资金和证券帐户的初始密码由开户者本人凭身份证明设置,证券交易结算后提取资金也必须凭本人的身份证明,且规定开户者本人才能查询和修改交易密码。因此,委托人不提供证券和资金的交易密码,任何人都难以对其证券帐户内的证券和资金帐户内的资金进行交易和处分。

  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是指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受托人保证委托人的资金不受损失,并且有固定的收益回报,超额部分归受托人或受托人可对超额部分分成等内容条款。关于保底条款的效力问题在学界和实务界一直有争论。笔者认为,对于保底条款的效力,应当按照“法无禁止即自由”的规定,区别对待。理由有二:首先,法律并未将全部的保底条款一律打死,现行法只是规定了券商不得以保底条款招引顾客。目前,除《证券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办法》对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的机构和人员承诺保底收益加以禁止外,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对其他机构、个人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的保底条款加以禁止。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之间自愿约定的风险承担方式应该得到支持;其次,委托人想获得收益,但不想受到损失;受托人有专业判断能力,但缺乏资金。将二者集合起来并以保底条款作为激励机制可以有效收集闲散的社会资金,稳定投资人的投资信心。因此,对于证券等金融机构,因投资属于一项高风险的经营活动,不可能只赢不亏,保底条款违背了最基本的经济规律和市场交易准则,应按照《证券法》第143条的规定认定无效;对于个人之间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合同的保底条款,原则上只要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除了过高的保底条款不予支持外,其余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对于其他非金融法人,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认定保底条款有效。

  (一)对以盈利为目的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业务的非金融法人和自然人应建立市场准入制度

  目前,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并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非金融法人和自然人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业务原则上不属于法律禁止之范畴,但鉴于实践中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作为一种衍生金融业务,尤其是我国历来对金融采取严管政策并实行金融业务特许经营,故应将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业务纳入特许经营范畴。中国证监会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其他机构,遵照执行本办法。”尽管该《办法》没有明确“其他机构”的含义,但笔者认为,已隐含了监管部门的态度:受托投资管理属于金融机构经营的业务,从事该业务的机构应经批准。同时,根据银监会的有关资金集合计划的规范文件,也表明监管部门是不支持以盈利为目的的非批准机构和个人从事受托投资管理。因此,笔者建议,立法部门尽早出台法律,进一步明确凡是以盈利为目的从事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业务,均应获得相应资质;如非以盈利为目的,则无须获得相应资质。

  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已越来越成为人们经济生活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投资方式,委托者和受托者日众,范围越来越广,但由于法律、法规的欠缺和局限,致使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始终处于一种“半明半灰”的状态。首先,法律没有禁止,也没有明确规定哪些民事主体可以受托从事证券投资理财业务,是只有经过批准的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才能从事证券受托理财,还是投资公司、咨询公司和自然人都可以从事?一般投资者不知道,许多已经涉足受托证券理财业务的受托者自己也不清楚经营行为是否合法,他们往往抱着有利益就干,出了问题再跑的侥幸心理在经营。其次,面对纷至沓来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纠纷,由于我国缺少一部专门针对这类案件审理的法律和法规,法官对如何审理这类案件并没有统一的尺度。不同的法院和法官因对委托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存在不同的认识,往往采取不同的法律原则及条文来裁判,因而审理的结果很不一致,甚至出现了事实清楚的基本相同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和同一法院不同法官手里作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影响了司法权威。为此,建议最高法院尽早出台酝酿已久的《关于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以规范和指导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的审判工作,也有利于引导和规范现实中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行为。

  [1]参见李建勋:《浙江“金信信托”42亿黑洞的前前后后》,载《中国商报》2008年3月21日。

  [2]参见杨磊:《我国现有基民1781万偏股型基民直逼1500万》,载《证券时报》2007年4月5日。

  [3]廖凡:《别问我是谁——委托理财的法律辨析》,载《金融法苑》2003年第4期,第20页。

  [4]:《关于〈证券知识读本〉的批语》,载周正庆主编《证券知识读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年7月版。

  [5]2001年11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委托理财管理业务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1]265号对“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界定:指证券公司作为受托投资管理人(简称受托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委托人(简称委托人)的投资意愿,与委托人签订受托投资管理合同,把委托人委托的资产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以实现委托资产收益最优化的行为。2003年12月,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2003]第17号)针对证券公司开展受托投资理财,设定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6]参见杨汉青:《基金2006年年度报告》,载《上海证券报》2007年4月5日。

  [7]据全国政协委员李雅芳测算:目前国内私募基金总规模已超过1万亿元,2006年在投资者交易资金中占30%左右,整体规模已远超过公募基金。

  [8]韦磊:《我国证券市场委托理财产品比较及法律分析》,吴弘主编《华东金融法制评论》(第一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12月版,第305页。

  [9]上海高院民二庭:《上海法院审理委托理财案件的情况分析》,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12期。

  [10]《法人》2005年第8期:“据统计,我国目前100家左右的证券公司共吸纳委托理财资产约人民币2500亿元,而其中违规资金超过人民币1000亿元。”

  [11]中国证监会:《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5]96号)。

  企业投资包括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在对外投资上,很多企业投资决策者对投资风险的认识不足,盲目投资,导致企业投资损失巨大,从而财务风险不断。企业对内投资主要是固定资产投资。在固定资产投资决策过程中,很多企业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缺乏周密系统的分析和研究,加之决策所依据的经济信息不全面、不真实以及决策者决策能力低下等原因,使得投资决策失误频繁发生,投资项目不能获得预期的收益,投资无法按期收回,这也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财务风险。

  资本结构是指企业长期资本构成及其比例关系。资本结构的不合理将使企业财务负担沉重,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导致财务风险的产生。中国企业大部分生产经营资金的来源为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从国有企业财务结构来看,普遍存在着资产负债率较高、银行贷款过多的问题。从企业负债结构来看,长期负债较少,短期负债过多,企业对银行的依赖很大。

  现代社会企业间广泛存在着商业信用。一些企业为了增加销量,扩大市场占有率,大量采用赊销方式销售产品。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这可以增加企业利润,但相当多的企业在信用销售过程中对客户的信用等级了解不够,盲目赊销,造成大量应收账款失控,相当比例的应收账款长期无法收回,直至成为坏账。

  股利分配政策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分配方法的选择会影响投资者对企业状况的判断和企业的声誉,从而影响企业资金的来源,也可能影响企业潜在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如果企业的利润分配政策缺乏控制制度,不结合企业的实现情况,不进行科学的分配决策,必将影响企业的财务结构,从而形成间接的财务风险。与国际上广泛采用的股利政策相比,中国企业较少分配现金股利,代之以配股或送红股的分配方法,这一方面有意无意间助长了证券市场上的投机气氛,另一方面无助于投资者形成正确的投资理念。不仅如此,中国企业股利政策的制定也往往无章可循,股利分配方案常常朝令夕改,令投资者无所适从。

  企业财务活动是处于一定的环境之下,并受这些环境的制约,包括国民经济整体的形势及行业景气度,国家信贷以及外汇等政策的调整、银行利率及汇率的波动、通货膨胀程度等等。企业理财环境的变化莫测是企业产生财务风险的外部原因,因为这些因素存在于企业之外,其变化对企业来说,是难以预见和难以改变的,这必然影响到企业的财务活动。

  企业内部财务关系混乱也是中国企业产生财务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中国,企业与内部各部门之间及企业与上级企业之间,在资金管理及使用、利益分配等方面存在权责不明、管理混乱的现象,造成资金使用效率低下,资金流失严重,资金的安全性、完整性无法得到保证。在采购、生产、销售、财务、市场预测等各环节之间缺乏统筹协调配合,造成应收款项、存货等资产损失严重。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不进行深入市场调研和科学论证,盲目投资,形成不良资产或巨额损失。资本结构缺乏科学规划,筹资综合成本高,造成负债比重加大,财务风险增高。

  内部财务监控是企业财务管理系统中一个非常重要而且相当独特的系统,为使其更能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企业不仅应该设置独立的组织机构,更重要的是要根据本企业的特点,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的、系统的、强有力的内部财务监控制度,才能保证企业内部财务监控系统的高效运行。而中国企业大多没有建立内部财务监控机制。即使有,其财务监督制度执行也不严格,特别是有的企业管理与监督合而为一,缺乏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对财经纪律置若罔闻,难以进行有效的约束,财务风险极易发生。

  任何系统的运行,人都是非常重要的条件,高素质的理财人员,更是企业不可多得的财富。就目前的情况看,中国企业的理财人员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和受专业教育的程度限制,其综合素质和业务素质都有待提高,他们的理财观念和理财方法,特别是职业道德和职业判断能力,还不能在更大程度上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要求。

  (1)防范企业财务风险的措施。财务风险存在于财务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不同的财务风险产生的具体原因不尽相同。因而,如何防范企业财务风险,化解财务风险,以实现财务管理目标,是企业财务管理的工作重点。因此,防范企业财务风险,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

  (2)通过认真分析财务管理的宏观环境及其变化,提高企业对财务管理环境的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系统,以适应不断变化的财务管理环境。即是说,应制定财务管理战略。面对不断变化的财务管理环境,企业应设置高效的财务管理机构,配备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员,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使企业财务管理系统有效运行,以防范因财务管理系统不适应环境变化而产生的财务风险。

  (3)不断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应通过会计政策和会计策略来解决现阶段和未来的企业财务风险问题。而财务风险存在于财务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任何环节的工作失误都会给企业带来财务风险,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将风险防范贯穿于财务管理工作的始终。

  (4)对财务风险作出恰当的处理。财务风险的处理是风险的事后控制,具体方法主要有:①坚持谨慎性原则,建立风险基金。即在损失发生以前以预提方式或其他形式建立一项专门用于防范风险损失的基金。如工业企业按一定规定和标准提取坏账准备金。商业企业可提取商品削价准备金,这是弥补风险损失的一种有效方法。②在损失发生后,或从已经建立了风险基金的项目中列支,或分批进入经营成本,尽量减少财务风险对企业正常活动的干扰。③建立企业资金使用效益监督制度。有关部门应定期对资产管理比率进行考核。同时,加强流动资金的投放和管理,提高流动资产的周转率,进而提高企业的变现能力,增加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另外,还要盘活存量资产,加快闲置设备的处理,将收回的资金偿还债务。④注重投资决策问题。投资决策是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主要内容之一,直接影响企业的资金结构。企业决策者必须作好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5)提高财务决策的科学化水平,防止因决策失误而产生的财务风险。财务决策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财务管理工作的成败,经验决策和主观决策会使决策失误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为防范财务风险,企业必须采用科学的决策方法。在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影响决策的各种因素,尽量采用定量计算及分析方法,并运用科学的决策模型进行决策。按照以上方法作出的决策,产生失误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从而可以避免财务决策失误所带来的财务风险。

  (6)理顺企业内部财务关系,做到责、权、利相统一。为防范财务风险,企业必须理顺内部的关系。要明确各部门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地位、作用及职责,并赋予相应的权力,真正做到权责分明,各负其责。而在利益分配方面,应兼顾企业各方利益,以调动各部门参与企业财务管理的积极性,从而真正做到责、权、利相统一,使企业内部财务关系清晰明了。

  (7)建立财务“预防”机制,正确把握企业负债经营的“度”。企业进行负债经营决策时,首先应该考虑企业举债的规模和偿债能力。一般而言,确定负债规模应该考虑以下因素,如警惕财务杠杆效应的负面影响、防范财务风险和关注财务成本。建立企业财务预警的“诊断”机制,要对企业的负债进行分析,从三个方面来看:①负债经营有利于提高经营者业绩,使企业获得负债资金效应,降低资金成本,提高权益资本收益水平。②负债经营可以迅速筹集资金,弥补企业内部资金不足,增强经济实力。③负债经营给企业带来更大的风险和破产的危机。

  (8)防范企业财务风险的技术方法。做好防范财务风险的技术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分配法。即通过企业之间联营、多种经营及对外投资多元化等方式分散财务风险。对于风险较大的投资项目,企业可以与其他企业共同融资,以实现收益共享,风险共担,从而分散投资风险,避免企业独家承担投资风险而产生的财务风险;由于市场需求具有不确定性、易变性,企业分散风险可采用多种经营方式,即同时经营多种产品。在多种经营方式下,某些产品因滞销产生的损失,可能会被其他产品带来的收益所抵消,从而可以避免经营单一产生的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②回避法。即企业在选择理财方案时,应综合评价各种方案可能产生的财务风险,在保证财务管理目标实现的前提下,选择风险较小的方案,以达到回避财务风险的目的。例如,债权性投资如果能够使企业实现预期的投资收益,企业在选择投资方式时,应尽可能采用债权性投资,因为债权性投资风险大大低于股权性投资的风险。尽管股权投资可能带来更多的投资收益,但从回避风险的角度来考虑,企业还是应当谨慎从事股权性投资。当然,采用回避法并不是说企业不能进行风险性投资。企业为达到影响甚至控制被投资企业的目的,可以采用股权投资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承担适当的投资风险是必要的。

  ③转移法。即企业通过某些手段将部分或全部财务风险转移给他人承担的方法。它包括保险转移和非保险转移。保险转移,如企业可以通过购买财产保险的方式将财产损失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承担。

  ④降低法。即企业面对客观存在的财务风险,努力采取措施降低财务风险的方式。例如,企业可以在保证资金需要的前提下,适当降低负债资金占全部资金的比重,以达到降低债务风险的目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可以通过提高产品的质量、改进产品设计、努力开发新产品及开拓新市场等手段,提高产品的竞争力,降低因产品滞销、市场占有率下降而产生的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财务风险。另外,企业也可以通过付出一定代价的方式来降低产生风险损失的可能性。

  [3]朱然.现代企业财务风险的成因及防范[J].经济师,2005,(4).

  [4]王小惠.企业财务风险的成因及其防范[J].经济师,2006,(3).

  [5]陈念东.浅议企业财务失败预警系统的建立[J].林业财会与会计,2000

  伴随社会不断的进步以及时代的不断发展,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制度也得到了逐步的完善,在法律方面人们的意识得到了提升,同时也逐渐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有所融入。在众多工作领域里面,投资人法律和公司财务之间有着交叉和接轨的趋势。就宏观角度而言,它体现了财务和法律的互利互惠关系。就微观层面而言,它主要依靠国家相关规章制度来对动态变化进行控制,其所牵涉的是某个具体公司的财务情况与投资人所处法律保护范围的一种具体行为。下面本文将会对投资人法律保护和公司财务之间的内容能够展开细致的评述和总结,包括两者联系的重要性,公司财物受投资人法律的影响以及两者所需面临问题。

  就公司财物来说,其至关重要的一个参考因素便是公司自身权益资本成本。在一般状况下,法律上所认可权益资本的成本是指公司可能护着能够获利所需的基本启动资金数目。其最低要求便在于可以满足公司投资项目获得利润的最低下限,其主要依靠金融家通过各种方式在资本市场上筹集而来。但公司展开的投资项目都存在相应风险,但在这之前还需要对其风险进行评估,最后再对权益资本的成本进行规划与计算。

  最近几年伴随各公司项目不断的增大,在计算权益资本成本时也需要对越来越多的影响因素加以计算和评估。事实上,现如今公司财物部门相关人员都将权益资本的成本计算作为其研究的重点。但通常情况下,公司财务资金方面的问题很少会与法律约束行为相牵涉,然而伴随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公司财物越来越多的依赖于权益资本成本,同时这也使得投资者投资的风险增大,如此一来,公司财物领域便开始被投资者的法律保护话题所侵染。在权益资本成本和公司管理结构中相关法律的地位所占据的地位愈发重要。在二十世纪以前,相关人士便认识到投资者受法律保护的重要性,而在公司财务中融入与投资者相关的法律保护政策便是认可此观念的有效方式。

  总而言之,法律作为国家明文规定的内容,而公司财物不过是企业个人财政情况,他们是通过投资者而联系在一起的,对于两者所面临问题急需要找到一个解决的方式,而这当中能够最需要关注的两点内容就包括:因果关系问题,究竟公司财务是否受投资人法律保护的影响还未可知;假如投资人的法律保护和公司财物好坏有着直接的关系,那么究竟法律对其造成的影响是间接地还是直接的也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商榷。

  有关资料显示,观点存在争议。某些观点表示公司财务变化是由投资人法律保护造成的。愈发完善的投资人法律保护,其对公司财物经济内容,例如现金持有量、股利、股权等的益处都是非常大的。然而反对者则表示出现投资人法律保护是因为公司财物变更至了某种程度,进而形成的一种产物。比如管理层和股东之间产生利益纠纷,这时便会产生投资人法律保护,以便为解决人们面临的纠纷问题提供帮助。

  此问题建立在假设条件的基础上。一方面,绝大部分公司的财务金融问题都受到相关法律约束,然而某些认识在对其展开深入研究后认为,投资人法律保护不过是随着条件的改变而通过多样形式展现出来的一种变量保护。即法律经由一连串的间接因素,例如文化、政治等,展开约束行为。但于此观点相反的人则表示,投资人法律是经由法律强制性方式来对公司财务产生直接影响并导致其发生改变的。

  总而言之,这两者见的问题绝非简单问题分析,而需要获得更多金融人士和法律人士对所搜集的相关资料进行科学性的总结和分析,如此才能使结果更具说服力。

  在投资人法律保护干涉公司财务时,公司需在财政上把更多利润通过非工资的方式给予投资人。最终的研究结果显示,投资人的法律保护愈发健全,那么公司便会获得更高的市场价值,并且其也会更少手其他因素的影响。

  对于投资人法律保护非常好的国家来说,公司资本可以稳定存在,而不至于被金融风暴或其他方面所威胁,相反,公司可以在法律体系健全的情况下对更多资金成本加以筹措。通过有关研究可知,无论是在保护后期资金还是在保护公司财物方面,它所起到的作用都是非常大的。

  假如投资人法律保护很差,便会造成管理层现金持有产生流通不利或断层的局面。如此一来,大部分资金并未进入公司财物实际投资的环节,这种状况很明显对公司正常的经营不利,并且也很难为公司财物提供有效保障。

  LLSV作为研究“财务与法”的领军人物,尽管其理论受到很多学者的批评,但无可置疑的是“财务与法”已经成为当今财务学研究的最为前沿的课题。LLSV在“财务与法”方面做出的贡献主要包含如下两方面的内容:

  (一)在研究方式上,它构建出一套可在49个国家使用的投资人法律保护量化指标,从而为对比跨国实证研究提供了研究框架和分析工具。

  (二)在思想方面,它使得学术界转移了其关于理论研究的重心,并由对管理人与股东的冲突研究转变到了对小股东和大股东冲突研究中去,这同绝大部分国家,尤其是东西欧、东亚等国家的上市公司存在问题彼此吻合。

  总而言之,法律已经变成公司财务极为重要的构成成分,并且法律还会在某种程度上对财务进行约束和保护。投资人法律先把相关法规和制度在公司财务管理研究中使用,并且还在某种范围之内,对大量财务问题提供理论解释,如此不仅对公司财物的整顿有利,并且也使其管理得到了拓展,所以无论是公司还是投资人,甚至是国家法律的健全,都具备非常重大的指导意义。

  [1] 于承杰. 公司财务与投资者法律保护分析[J]. 财经界(学术版),2013,10:205.

  财政部2012年财政预算显示:教育投入首次确保4%,但目前落实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4%目标任务艰巨,不少地方财政压力大,对加大教育投入的具体安排还不明确。从教育财政投入政府责任分配比例看,中央和地方国际分配比例为60:40,而我国为37:63,地方政府承担较大的投入责任,但地方政府往往由于财力有限、任期较短,而不愿意积极主动进行绩效显现周期较长的教育经费投入。只有通过建立地方政府教育经费财政投入监督检查机制与相应的奖惩评价机制,将教育经费投入纳入地方政府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让地方政府官员必须对教育经费投入不足、不到位、被挤占、被挪用等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才能确保地方政府教育财政投入足额及时到位与高效发挥作用。

  地方政府教育财政投入监督机制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教育财政投入考核激励机制与监督制约机制,将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作为考核省级政府对教育经费投入强度的指标,最大限度地调动地方政府投入教育的积极性,保障各级政府积极主动加大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优先保证教育事业发展。财政性经费是我国教育经费总投入的主体,保证教育经费投入是公共财政的重要职能。因此,各级政府要依法承担责任,解决地方政府财力与教育事权不匹配的问题,保证各级政府财政性教育经费稳定增长。建立激励和考核机制,调动地方政府投入教育的积极性。

  加强地方政府教育财政投入监督机制研究,旨在构建如下地方政府对教育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中央有关国家机关(人大、政府及其财政、教育部门),对各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地方人大、政府及其财政、教育部门),就各类教育经费的公共财政投入保障问题,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查监督、预算拨付检查监督、资金使用效益监督、投入增长奖惩监督等监督机制,进行总体制度设计,以确保地方政府教育财政投入法定责任的有效落实。同时,建立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投入监督机制,建立地方政府教育经费增长考核奖惩监督制度,完善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建立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全面推进教育经费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按照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评价、检查监督“四位一体”的管理理念,加强对财政教育经费全过程监管,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注重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加强重大项目经费使用考评,不断提高教育经费投入产出效益,有效保障各级地方政府的教育财政投入责任,以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家优先发展教育战略,推动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财政资源的稀缺性与教育投资效益的间接性导致地方政府教育财政投入的内在消极性,有必要对地方政府教育财政投入进行监督。在当前财政经费仍然有限和官员任期绩效思维制约的前提下,将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增长纳入各级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指标,是保证政府教育经费投入增长的唯一有效的办法。从理论上讲,根据财政管理分权体制,中央政府负责制定教育财政投入的法规政策,对省级教育财政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估等;省级政府负责建立健全省内下级政府教育财政努力程度监督制度,健全教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和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经费投入效益。财政分权制度保障了地方政府在财政支出方面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但根据公共选择理论,地方政府官员作为理性经济人,会追求最大化的福利提升。如果加大经济建设支出更加有利于彰显政绩,获得提升,地方官员就会倾向于将财政支出的重心转向经济建设,势必挤占诸如教育等方面的福利支出。因此,在财政的教育经费投入责任主体上,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对教育的投入责任,形成各级政府合理的投资分担机制与投入比例,明确各自对教育的财政投入责任,有利于形成教育经费投入不断增加的保障机制。

  政府教育财政投入必须通过完善制度,构建责任明确、指标清晰、监督有力的地方政府教育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制定教育经费投入法,将各级政府预算中教育经费支出单列,以法律形式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对教育经费投入的责任与义务、财政的投入比例与总额,确保稳定的教育经费投入来源。具体地说,要明确县级以上财政在投入总额中教育经费投入所占比例,合理确定教育经费投人在国民经济中的总额和比例。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至少应达到4%,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随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投入的增长应比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高,并使在校生生均教育经费和教师工资逐步增长。

  首先,必须尽快制定《教育经费投入法》,依法刚性规定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的投入责任,确定制约措施,以确保不断增加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的有效保障机制。在《教育经费投入法》中,以下几点必须明确:1)在县级以上政府预算中单列教育经费支出,确保教育经费列入政府预算中。2)以落实教育法中规定的“三个增长”为基准,县级以上政府教育经费投入必须超过年度财政收入的比例及年增长率;同时,确定应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对教育经费投入增长率和经费总量的影响,按可比价格计算,防止物价上涨抵消教育经费的增长,确保教育经费的实质性增长。

  其次,要依据教育管理体制的完善、教育经费投入的增加、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师资队伍建设等要素,加强对下列指标的考核:一是对各级政府教育工作努力程度的考核,主要衡量指标是:地方政府可用财力用于教育的比例;二是对各级政府推进教育公平的努力程度的考核,主要衡量指标是:均等化公共教育经费拨款制度;三是对各级政府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和推进教育均衡发展的努力程度的考核,主要衡量指标是基于国家标准的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合格率是否达标;四是对各级政府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努力程度的考核,主要衡量指标是:城乡统一的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是否健全;五是对各级政府推进教育全面协调发展的努力程度,主要衡量指标是:地方教育结构是否和谐与协调;六是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旨在考核地方政府发展高等教育的努力程度;七是对地方政府遵守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法律法规的程度的考核,主要衡量指标是:基础教育办学行为是否规范。

  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教育经费的投入和管理职责,教育部门预算管理应全部纳入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教育费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等在内的教育经费,依据教育部门提出的年度教育财政投入计划,统一通过预算足额安排财政资金,并将预算安排、执行情况依法向同级人大作专题报告,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和检查。为了保障地方政府教育财政投入的预算拨付及时足额到位,必须构建透明的规范的教育经费支付制度,借助金财网适时监控教育资金的拨付、使用、分配,提高支付的质量与速度,以防范挪用、截留、滞留教育资金,构建教育经费监控体系,保证地方各项教育经费投入全面足额到位,并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罚经费违法违规行为。

  首先,为了加强地方政府教育财政投入的预算编制监督管理,必须确保地方政府教育财政投入具有预算法律保障。根据《教育法》等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应分担教育财政投入的法律责任。因此,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教育经费的投入和管理职责,要按照教育部门提出年度教育财政投入计划,统一通过预算足额安排财政资金,并将预算安排、执行情况依法向同级人大作专题报告,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和检查。教育经费必须在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中单独列支出项目或单列支出表格;超收的财政拨付给教育的经费也应该由财政与教育等部门商定使用项目计划与金额,依程序拨付给教育资金预算使用单位。教育部门编制预算要遵循完整性、统一性、公平性的原则和规范的程序,要严格执行预算。确保学校职工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落实和完善教职工工资财政统一发放制度,对发生拖欠教职工工资情况的予以通报;为了确保学校公用经费,财政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基本标准,核实和弥补学校的公用经费额度并纳入财政预算,对不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公用经费或挪用挤占学校公用经费的行为要严肃查处;确保学校维护、改造、建设等各项改善办学条件的专项教育经费的及时足额到位,按照支出预算、项目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在资金拨付中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项目管理不善的,要停拨当年专项资金;确保贫困学生“两免一补”资金的到位。

  财政部门必须依法落实《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经费“三个增长”,预算内投入的教育事业费(含财政超收用于教育部分)必须落实;各种收费资金必须确保全部用于教育,防止挪用、截留;入库的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保按规定比例用于教育;税务部门要落实好教育税收优惠政策,要依法依规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

  其次,为了保障地方政府教育财政投入的预算拨付及时足额到位,必须健全财政预算执法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地方政府教育经费投入的检查监督,从而建立起有效的预算拨款约束机制,确实保障教育财政投入预算法案的贯彻执行,对于违反教育财政投入法律规定的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预算法律责任,以有效地维护教育权益。

  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全省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制度。每年决算后,财政、统计、教育等部门应当公告省、市、县教育经费投入的情况及主要考核指标,大力宣传教育的投入政策,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媒体监督教育经费投入落实情况;人大和社会各方面要依法监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教育经费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为此,必须进一步创新监督手段,构建透明规范的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加快教育经费投入管理信息化建设,强化教育经费监控体系,凭借金财网提高支付速度,防止挪用、截留、滞留教育资金。

  为了有效开展对教育经费投入项目资金拨付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保证地方各项教育经费投入全面足额到位,把教育财政投入经费管理作为审计部门工作的重点,专项审计经费投入、管理和使用及使用效益的情况,并根据《审计法》严肃处罚、处理教育经费违法违规行为。

  首先,各级政府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对独立的教育监督体系,使现行教育督导由部门内部监督变成独立的外部监督力量。建立健全教育财政投入项目管理监督检查机制,明确各级地方政府及其学校财务管理责任,强化各项教育经费拨付以后的使用监督管理,不断完善教育督导检查限期整改制度、督导结果向社会公报制度,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监督职能,督促各级政府和学校履行教育经费投入管理职责,保证教育财政投入资金使用的合法、安全、有效。各级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规定对教育经费的安排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上级政府安排的专项教育经费严格按项目专款专用,并实行资金反馈制度,如发现违反规定使用、挪用、挤占专项资金和应安排配套资金而不予安排的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对人为的滞留、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或因工作失职造成的资金严重损失与浪费,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确保贫困学生“两免一补”资金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拖欠、克扣和冒领,要确保生活补助按月及时发放,学校要建立公示制度,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教育内部审计机构要积极参与,主动开展对教育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督促相关部门严格依法依规落实对教育经费的投入,对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及效果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完善群众举报查处机制,加强对教育经费投入及其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及使用效益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还可以通过招标选派审计事务所工作组对重大项目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敦促有关县市对欠拨的教育经费,滞拨、挤占、挪用的教育经费全部补拨到位,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教育部门还要根据工作需要联合财政、税务、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开展对教育经费投入情况的督察,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依法依规督促整改,确保教育财政经费投入到位。

  其次,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教育财政投入考核评价与奖惩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地方政府投入教育的积极性,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等)加强对各地方政府教育经费财政投入的检查考核评价,建立根据投入绩效进行奖惩激励约束的制度,把政府落实教育经费财政投入情况作为各级政府、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具体将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作为考核地方政府对教育经费投入强度的基础性指标,将教育经费投入落实情况作为对下级政府分配有关教育专项资金和进行“以奖代补”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教育经费保障较好、按期完成专款补助项目投资理财、资金管理使用较好的地方政府,在次年优先安排专项资金;没有达到教育财政投入规定要求的地方政府,上级政府责令限期整改,补足并落实教育财政经费到位,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戒勉谈话,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教育经费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若出现教职工工资拖欠、教育费附加不能足额用于教育,不按规定配套财政上级专项资金以及挪用上级专项资金的,上级将实行专项资金安排约束,在次年调减或不再给予专项扶持,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从而有效促使各级地方政府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教育经费投入力度。对党政干部地方教育财政投入的考核,在地方党委领导下,可实行政府内部教育督导考核与专家评价、公众评议相结合的评估办法,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地方教育财政投入评估细则,教育财政投入政绩考核结果应该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教育经费投入达不到法定标准的,不能保障地方教育经费到位的,不能切实保障教师工资待遇的,在干部升迁问题上要“一票否决”,实施严格的地方教育经费行政问责制度。完善的教育问责机制包括:违法、违规查处;违法高德娱乐、违规处分的建议权;违法违规问题的处分类型;违法违规问题的处分机关;违法违规处分的申诉办法,等等。

  综观世界各国的教育财政投入立法状况和我国建国以来的教育立法实践,不难发现,如果不明确规定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不给违反者以具体、明确的法律制裁,教育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内容就会变成一纸空文。依据法治原则,如果政府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就应受到法律的制裁,相关人员就应承担与相应的法律责任。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教育经费管理,切实提高使用效益,避免“重投入轻产出”、“重分配轻管理”、“重数量轻效益”等现象,建立健全经费管理与资源配置标准以及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全面推进教育经费精细化管理,建立科学的教育财政预算机制,尽快编制办学标准、生均经费标准、生均拨款标准,为编制学校预算和教育预算提供科学的依据,完善经费统计体系,全面准确地反映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水平,科学合理地保障教育事业财政经费的充足。同时,也要加强地方教育财政资金经费的决算管理,强化地方教育财政性资金决算使用效益,建立地方教育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发挥地方财政教育资金的最大效益。

  总之,教育的公益性要求各级政府承担教育财政投入的主要责。高德娱乐高德娱乐高德娱乐高德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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